近日,深圳商报关于出租屋综合管理的一系列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希望了解租赁房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负责人。
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
据介绍,租赁房屋后最关键的是要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10天内就应该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目前,全市共有54个租赁管理所,遍布每个街道,业主和租客办理手续很方便。
业主拥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就可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如无产权证明,但可证明自己是该物业拥有者,则办理备案手续。租赁管理所对办理登记的收取月租金2%的管理费,备案的则要3%。业主除了应依法交纳管理费外,还需要缴交税费,税费缴交也同时在管理所办理。
备齐四种资料,租客也要登记
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提交4种资料,缺一不可:一是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二是房地产租赁合同;三是出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四是承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同时,承租人应一道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
当一方违约时怎么办
万一业主遇到了违法犯规的租客,或租客碰上了无赖房东,可能需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签字。即使违约方拒绝签字或逃逸,守约方也可通过特快专递或电报,将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邮寄给违约方,但切记保存邮寄件的回执作为依据,单方面向租赁管理所提交便可。
业主千万不要当“甩手掌柜”,以为房子租出去每月能按时收到租金就万事大吉,一定要与租客建立定期的联系,抽空上门检查自己的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在业主没有履行对出租屋的监督权,或故意隐瞒所知情况的前提下,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业主也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张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