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哈市出台新的《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6月1日起,失业人员应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简称《登记证》),作为就业、参加职业培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依据。
《办法》规定,凡是具有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或已办理暂住证,男性年满16至59周岁,女性16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各类学校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未安置的复员转业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外来劳动力均应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给失业人员一人一证编号制的《登记证》。
领取了《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实现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后,应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建立登记管理台账,按月将新增登记失业人员录入数据库。对已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将其由失业人员数据库转入就业登记人员数据库,实现对失业和就业人员的实名制网络管理。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均须查验失业人员的《登记证》。甚至民政部门在审核居民申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时,也将依据《登记证》和社区记载调查家庭人员就业和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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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领取《哈尔滨就(失)业登记证》时,相关人员需提供户口(暂住证)、身份证、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以下证件: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中,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毕(肄)业证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个体经营就业专业人员持个体经营废业证明;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凭《哈尔滨市灵活就业协议书》;复员转业军人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持相关证明,外来(农村)劳动力持暂住证、原居住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他登记人员持相关证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由用人单位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