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崔旭
2005年10月,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曾以相同案由将北京光线时代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时代公司)告上法庭,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光线时代公司立即停止网络传播及授权他人复制电影《大腕》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华谊兄弟公司33万余元。
针对原告华谊兄弟公司的起诉,被告光线时代公司辩称,对于在线播放《大腕》的事实我公司认可,但我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这是我公司通过合作从北京金互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互动公司)获得的,金互动公司提供了授权书,我公司认为金互动对影片享有合法版权,金互动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了近千部影片。华谊兄弟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于2004年5月播放的《大腕》,点击率很少,实际在线播放仅获得1547元,真正通过《大腕》获得的利益很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确认。其中一份证据是关于2004年11月10日,华谊兄弟公司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就电影《天下无贼》的互联网独家网络播映权签订许可协议。协议约定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时间为一年,网络播映日在电影院线首映后的第十五天开始,于2004年12月21日交付符合网络播映标准的公映版。双方约定以保底分账的形式进行权益转让及利益分配,具体为: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不可返还之保底金额,计人民币325000元。双方各拥有全部毛收益的32.5%。对于影片来源,光线时代公司提供2003年12月1日,金互动公司向光线时代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其对附件所列影片进行网络播映。节目列表共有电影一千余部、电视剧37部,其中包括电影《大腕》。光线时代公司未提供会员交费登记或下载记录。另外,电影《大腕》上映于2001年底2002年初,其主创人员为导演冯小刚、主演葛优、英达、唐纳德·萨瑟兰、关之琳,电影《天下无贼》上映于2004年底2005年初,导演冯小刚,主演葛优、刘德华、刘若英、李冰冰,在国产电影中均属年度最高知名度和最佳票房影片之一。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原告华谊兄弟公司系电影作品《大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光线时代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的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光线时代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其传播及授权复制电影《大腕》的行为,将该作品自网站存储位置删除。作为开办包括上百部电影的网站的被告公司,应当知道网络传播电影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其仅凭与案外人金互动公司的一纸协议证明已尽著作权注意义务难以成立,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并未将作品实际许可使用,但类似作品的相同许可使用方式可以参考。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光线时代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网络传播及授权他人复制电影《大腕》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33万余元。
新报记者张敬实习生崔旭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