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昱麟)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我市“11.26搭乘公交车的老人受伤案”的作出一审判决:原市公交公司司机李某因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因事实证明其为“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本案是我市首例公交车司机交通肇事逃逸案。
去年11月26日凌晨,73岁的老太太尹佩珍搭乘1路公交车至艺术馆车站下车时,摔倒受伤住院。当天早上,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接报警后展开对该事故的调查取证。11月29日,《广西新闻在线》对事故进行报道,希望证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之后伤者家属到1路车站台张贴“寻目击证人”启事。公安机关通过对群众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伤者的陈述和法医伤情鉴定等多方调查取证,至12月12日认定,市公交公司司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对司机李某处以罚款1900元和行政拘留15天。市公交公司给予了受伤老人4万元的医药费赔付。司机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交通肇事,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有误,于12月26日对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和象山分局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该案在象山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
法庭上答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1.26搭乘公交车的老人受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原告司机李某认为尹老太在下车时是自己摔倒的,否认由于车子起动以致其跌地受伤;对他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多次否认曾在艺术馆一站停车的事说,“事情太多记不得了”;要求公安机关撤消对他的处罚并赔偿误工补助800余元。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在接受调查时多次隐瞒事实真相,欲图侥幸逃脱处罚。据交警调查,当天凌晨尹老太从火车始发站搭乘李某开的1路公交车,6时30分至艺术馆站台,下车时因驾驶员挂档车子振动导致她跌倒,左脚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李某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在造成老人受伤后没有立即抢救,也没有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罚是合理的。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答辩并索取了有关证据,认为: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事发当时天尚未亮,且公交车行程有时间限定,停靠站时间短,司机从车内的后视镜又无法完全看清乘客是否离开车厢,导致尹佩珍在下车时跌倒受伤,因此本案尹佩珍受伤的事件是交通事故无疑”。李某在“发现尹佩珍跌倒受伤后,本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却驾车逃离现场,并在事后被告对其调查询问时矢口否认。分析其逃离现场当时的主观动机,应是为逃避法律制裁,侥幸而为之”。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但尚未构成犯罪。”因此,作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局象山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有权对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