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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张丽(化名)购买了沈阳某花园小区的一栋花园别墅,与开发商约定在结清该别墅的购房款后,在别墅南侧住宅基地上另建一座住宅楼,开发商协助办理该住宅楼的报批手续。沈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张丽自建房屋违反相关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原告自建房屋(未建完)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丽不服,将沈河区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
今年2月7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赵洪鹏亲自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赵局长与原告面对面沟通,耐心解释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得到了原告的理解。昨日,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
“民告官”,以前给人的感觉不仅很难打,更主要的是百姓根本见不着这个“官”的人影,官司涉及的行政单位领导总是躲得远远的,然而沈河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子却是执法局局长亲自出庭,让人很“意外”,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赵洪鹏局长和沈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庭长。
亲自出庭有利案件解决
记者:这是您第一次参加庭审吗?
赵洪鹏:是第一次。在沈河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三年了,以前一直是律师代理出庭,庭审后,我与法官沟通。
记者:以往“民告官”行政案件,都是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极少有领导亲自上庭,您为什么要主动出庭应诉?
赵洪鹏:作为行政“一把手”亲自出庭就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向原告进行解释,首先就会让原告在心理上得到平衡,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位置将更加有利案件的解决。
记者:参加庭审后有什么感受?
赵洪鹏:深受教育并学到很多东西。通过参加案件审理过程,发现本机关中存在的一些不足问题,更好地了解下情,这些都有助于今后指导本单位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记者:近几年起诉行政执法局的案件不断增加您怎么看?
赵洪鹏:以往的工作方式肯定存在不足,我想今后将加大对下属的监督,做到执行任务一定要程序合法,如果出现错误就要向当事人道歉。下一步就准备配备照相机和摄像机设备,将工作做到透明,树立行政执法在公众的良好形象。
法院希望首例变“多例”
记者:以前行政案件有领导出庭应诉的吗?
张庭长:这是实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沈河区受理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记者:领导出庭应诉对案件审理有什么意义?
张庭长:行政案件一直被形象地称作“民告官”的官司。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可以使群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感觉落实到实处,同时,也是尊重法院司法权威的表现。在法律上,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可以私下协调,单位领导亲自应诉将更便于沟通和调解。我们希望这个首例变多例,今后再有行政案件希望领导都能亲自出庭应诉。
记者 刘冬梅 实习生 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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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2002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规定》,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并规定了一定的出庭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