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艳霞
新闻提示
3月28日,邢台市桥西区法院。一家公司对邢台市气象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在这里开庭审理。这是该公司今年针对全省各地气象部门11起系列行政案件中的一起。诉讼的原因是:针对这家公司发布手机短信气象信息行为,去年底,我省11个地市气象局几乎同时向这家公司做出了处罚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这些决定,这家公司相应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传播天气预报的行为合法,指责气象局对天气预报实施信息垄断。这11起官司,再加上省气象部门目前正在石家庄市范围内对这家公司另外发起的一个违约之诉和一个侵权之诉,13桩案件将我省的天气预报传播领域搅得风起云涌,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事情的起因其实非常简单,该公司向全省的一些移动手机用户有偿传播了气象信息。
违约之诉:气象部门指责佳诚拖欠分成款
惹“麻烦”的这家公司是SP运营商———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佳诚公司),与气象台之间的恩恩怨怨则来自于4年前的一个合作协议。记者了解到,在2004年4月之前,以移动、联通和网通手机、小灵通为平台分享我省气象信息短信增值业务“蛋糕”的,主要有佳诚公司、北京海融鼎天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佛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SP运营商。其中,2002年3月28日,佳诚公司与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下属的省专业气象台签订《关于合作开展手机气象信息点播业务的协议》,双方就气象信息产品在移动通讯领域开始合作“淘金”。然而,2003年,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在取得SP资质,并分别申请气象短信业务后,便开始对这些SP运营商的气象短信手机用户协议收购,其他两家公司先后放弃了气象短信业务。与佳诚公司的协议期满后,2005年1月,省专业气象台便停止向佳诚公司提供气象信息,并于同年9月以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将佳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佳诚公司支付拖欠4个月的分成款126929.69元及约定的违约金。目前,石家庄市长安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胜诉。
侵权之诉:省气象台状告佳诚侵犯气象科技成果
违约之诉正进行得如火如荼,2005年12月2日,省气象部门与佳诚公司之间的纠纷陡然升级,河北省气象台以侵犯“科技成果权”为由,再次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把佳诚公司推上被告席。省气象台在诉状中称,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凝结着气象科技人员的智慧并借助于各种科技手段所创造的高科技产品和智力劳动成果,原告是这一气象科技成果在河北省唯一的权利人。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科技成果保护的规定,省气象台认为,佳诚公司未经同意传播气象信息已构成对它的侵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因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69万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目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
行政之诉:事涉河北各市气象局
知识产权的起诉提起前后,自去年11月至今年1月份,我省11个地市陆续针对佳诚公司做出了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发现,各市处罚理由却不尽相同,比如张家口等市,处罚理由为“你单位发布的气象信息不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而在廊坊等市,则以佳诚公司发布的气象预报服务中,“内容发布未经廊坊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属于非法发布气象信息行为”。11地市处罚总额45万元。此时,佳诚公司聘请了以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谷景生律师为首的律师团。目前,在沧州、邢台的诉讼已经开庭,系列诉讼正在陆续进行。
观点碰撞:是维权之战,还是反垄断之争?
这场涉及全省范围的13起诉讼,究竟是破除天气预报传播领域垄断的反击战,还是一场气象部门整顿天气预报违法传播市场的维权之战?涉诉双方对此发生激烈观点碰撞。最惹人注目的争执焦点在于:媒体传播气象信息是否要经过气象部门同意?邢台气象局在3月28日的法庭答辩中对此辩称,气象局负责本地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是法律授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14条第一款,以及《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气象局认为,国家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但刊播应当依法经有关气象台站同意并直接提供气象信息,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发布传播并拒不改正,既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扰乱了气象信息传播的社会管理秩序,当然是违法行为。佳诚公司则针锋相对提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14条第三款中关于“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的内容早在一年多前就被废止了,这说明对于“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不再需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立法原则,显然,公众天气预报传播更不需要经过气象部门同意,更何况,法律本意是鼓励媒体自由报道传播天气预报的。沧州等8个地市气象局竟然使用了上述已经废止的条款,令人费解。另外,佳诚公司还提出,根据《气象法》,只规定对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进行处罚,而对不标明发布台站和获得收益的行为,没有赋予行政部门处罚权。而气象部门在石家庄范围内针对佳诚公司的侵权之诉,恰恰说明省气象台自认为佳诚公司使用了他们的信息,各市气象局却做出行政处罚,河北气象部门的行为自相矛盾。
专家:公众应享受免费或低廉的气象信息
中国法学会会员、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肖辉教授对系列案件发表意见说,系列案件的背景,实质上是省气象部门与SP运营商间围绕气象信息资源的利益之争。他认为,这些案件最终可能上升为气象部门是否存在垄断的争论。肖辉说,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国家的《反垄断法》迟迟没有出台,使得其中一些事关垄断的问题无法具体区分和操作,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第7条还是对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作为专门的部门,占据着公共资源,不能把公共资源部门化、利益化,更不能通过设立直属企业的方式排斥其他经营主体,甚至在从事公共资源的经营和竞争中,并借助其主管部门,利用政府的权力干预、禁止或取缔其他竞争者介入。肖辉说:“在气象信息传播过程中,如果允许多家SP运营商经营,公众享受免费或资费更为低廉的气象信息才会变得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的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各类传播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与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确定的比例支付给气象台站,用于发展气象事业。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本条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禁止虚拟气象信息诱导消费者或者引致商业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