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张纪中、黄健中等人在“性丑闻”风波中言论损害其名誉
被告代理律师称张纪中、于敏所说的都是事实,并未构成侵权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天,令导演黄健中陷入“性丑闻”的女演员张钰出现在海淀法院的原告席上,被她推上被告席的,是3名导演张纪中、黄健中、于敏,以及《中国广播影视报》社。 张钰认为,3人在“性丑闻”风波中,在《中国广播影视报》上发表的言论损害其名誉权,索赔50万元。
张钰称三人不实言论损害其名誉
张钰起诉称,2004年1月2日,《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黄健中、张纪中、于敏3人评论她的文章。于敏在文章中说:“她(张钰)有一个当副导演的朋友,因没让张钰上戏,她就找到这位导演的妻子大吵大闹,说他强奸了她。朋友吓得差点跳楼,后来朋友用钱才摆平了此事。”张纪中在文章中称:“这个女人(张钰)很坏的,很可怕,她在我们的《蓝色妖姬》里演过一个群众演员,当时就用这个方法坑过黄健中。黄健中根本不可能做这种事。”2004年1月9日,《中国广播影视报》再次刊登文章,文中转述于敏的话,称张钰向他借过几千元钱没还,还拐走了他的手机。
张钰的代理人说,在“性丑闻”风波中,黄健中在媒体上说他有四五瓶啤酒的量,可事发当天只喝了两瓶就醉了。当记者问他是否怀疑被下了迷药时,黄健中表示“没有证据不能这么说”。代理人称,黄健中的说法实际上是在影射张钰做了手脚。
张钰称,3人的不实言论刊登在《中国广播影视报》上,给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于是起诉至法院,索赔4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失。
证人声称张钰此前有过类似行为
《中国广播影视报》社代理人表示,他们的报道共有2600多字,原告有异议的内容不过20多字,并不影响全篇。记者在该报道中采访了张钰本人,文章平衡了双方的意见。
张纪中和于敏的共同代理人则称,两人所说的都是事实,是基于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对张钰作出的评价,并没有侵犯其名誉权。
黄健中的代理人认为,黄健中在媒体上发表的是他对当时状态的一个表述,并没有涉及旁人。
现场记者介绍,某影视公司总经理王某作为证人出庭。王某称,2000年到2001年间,张钰曾到《侠客行》剧组找某副导演吵闹。吵闹的原因是该副导演曾经答应为她在某剧中安排一个角色,后来没能兑现。之后,张钰还去该副导演的老家找他夫人闹过。王某说,他此次作证的目的是要证明张钰此前有过类似行为。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新闻背景
“性丑闻”风波
2003年12月,女演员张钰向媒体声称,她手头拥有两盒录音带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2002年6月1日,导演黄健中在黄的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张钰表示,她公开此事,是黄健中没有按照“规矩”给她安排角色。
黄健中称,事发当天确实和张钰以及另外一名女子吃过饭,但他喝了两瓶啤酒后就开始神志迷糊,完全不记得那天发生了什么。《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