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预防职务犯罪不力应主动引咎辞职
在全国率先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预防职务犯罪后,昨天,提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又就此专门增加了相关条款予以明确。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扩大了规范范围,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作出规范的基础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用人、资金分配等行为也作出了具体规范。
在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的同时,新增加的第三十条规定: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而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条要求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一把手”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在简短的记者会上表示,《条例(草案修改稿)》不同于其他省、市的一大亮点在于具体规范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增加的第十七条中对此作了明确:借招聘、录取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东方早报驻江苏记者 王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