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30日讯 记者王炜、秦佩华报道:“除了‘金庸茶馆’以外,金庸先生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企业使用他的名字或著作名作为商标。他非常关注这件事情,表示如果有必要将追究这些企业的法律责任。”今天下午,当得知自己的著作名称被内地企业大面积注册成商标时,金庸先生委托其秘书向本报记者表明了以上态度。
作为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创作的《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等作品,几十年来一直享誉华人世界。而这些脍炙人口的作品也受到了许多商家的青睐。
记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进入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输入“笑傲江湖”、“天龙八部”、“射雕英雄传”等金庸武侠著作名称,发现均已被大面积注册。这些“大名鼎鼎”的商标覆盖了烟草、酒类、服装、饮料、药品、游戏、软件、文化用品、旅游、电脑周边,乃至杀虫剂等几十种产品,注册这些商标的企业也来自全国各地,跨越众多行业。
记者粗略统计了几部最具代表性的金庸武侠作品遭抢注的情况。“笑傲江湖”共注册了25类商标;“天龙八部”共注册了20类商标;“鹿鼎记”注册了10类商标;“神雕侠侣”注册了11类商标;“射雕英雄传”注册了3类商标,而“射雕英雄”注册了5类商标。还有很多商标使用了著作名的谐音,如“倚天屠龙剂”成为一种杀虫剂的商标。
另外,“郭靖”、“小龙女”等金庸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也被大量注册成商标,记者甚至还查到了一个注册为“金庸之火”的热水器产品商标。
金庸先生在大陆的法律顾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楼韬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情从表面上看是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问题,但这些企业的商标使用了金庸作品名称和金庸作品中特有的写法和内容。”
一位专门处理金庸在大陆事务的人士介绍,在香港、台湾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如“黄蓉馒头”等,金庸曾与这类企业进行过交涉。作为反盗版、反侵权的热心人士,金庸先生也一直很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出现,我们之前并不了解,这些企业从未与我们交涉过。金庸先生得知此事后已表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该人士透露。
“无论如何,事先没有经过授权就使用金庸先生的作品名称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不妥的。我们经过商讨后将尽快对此作出一个反应,适当的时候会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这件事情。”楼韬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接受了金庸先生的全权委托后,楼韬已经着手起草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动态。
专家视角
以书名注册商标一般不侵害著作权
一般说来,单纯的书名是否是作品,存在争议。通常认为,单纯的书名不构成作品。因此,以通用印刷体表达的书名来注册商标,也就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如果注册的商标,是作者所题写的书名,那么由于所题写书名本身构成书法作品,因此,以此来注册商标,就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
尽管以书名(采用通用印刷体表达)来注册商标,一般不侵害著作权。但是,如果书的作者或者书本身在社会上已经很有影响,那么,这种以书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行为人是企图利用作者或者书的声誉来提升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以取得相对其竞争对手的优势。这对其他市场主体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王兵
“搭便车”行为不可取
书名仅仅是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又都简洁明了,单独抽出时,往往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需要的独创性。因此,从法律上讲,把金庸先生武侠著作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金庸先生的著作,如《天龙八部》等书名也并非金庸先生所创,而是取自佛经,“天龙八部”或非金庸先生所创,但却是因为他的生花妙手才名闻遐迩,也才使“天龙八部”赢得了独特的含义。从法律上,它或许无法得到周全的保护,但文化上,我们显然需要对这样的创造给予充分的尊重。
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法律都有其固有的边界。如果我们不能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的文化,而以“搭便车”、走捷径、图小利为荣,那么,保护创新的法律只能成为仿冒的工具。因此,要真正保护创新,我们除了要关注法制建设,恐怕还必须培育尊重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学者 张志成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31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