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发生森林火灾,确保全省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森林防火严峻形势,特发布此公告:
一、从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负责同志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负责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负责人。乡(镇、场)、村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职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公民和社会各界都要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学习、宣传、遵守《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做到遵规守法,履行义务。
四、各林区必须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防火期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严禁上坟烧纸;
2、严禁烧荒、烧秸秆、烧地格;
3、严禁林内吸烟、野炊、野外生火取暖、野外烤干粮,玩火等;
4、严禁林内乱丢火种、燃放鞭炮、烧灰积肥等用火行为;
5、严禁林内狩猎、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等。
五、严禁组织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等参加扑火。
六、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等理智不健全特殊群体及儿童的管理,落实好监护责任制,因管理疏漏引发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各级地方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检查、巡护,落实责任,完善预案。
八、全社会广大干部群众对森林防火工作要加强监督,及时举报和反映野外违规用火现象,森林防火免费报警电话为“12119”,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在第一时间报告火情、火警。
九、引发森林火灾,依照《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乡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