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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油价上涨新车价格下降正对汽车租赁行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私家车租赁在厦门渐有市场
行业协会:私家车没有营运证,严格来说没有营运资格,如果听之任之,容易引发“黑车拉客”现象
律师说法:现有法律法规对私家车租赁责任划分不十分明晰,私家车车主应与车行签订详尽责任约定 私家车租赁现象在一些城市并不少见,但私家车的运营资格却遭到质疑。(图文无关)
油价的上涨和新车价格的下降,正对汽车租赁行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记者近日从市场上了解到,我市不少车行租赁车辆的来源和租赁方式都在悄悄地改变。而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对不少购车者而言,汽车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品,将私家车出租,日渐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私家车出租现象不少
记者的朋友吴小姐不久前购买了一辆价值10.3万元的伊兰特轿车,但她没有把爱车纯粹当作自己的“坐骑”,而是转手将车子租给了汽车租赁公司。根据与租车公司的协议,这样她每月可以获得5000元的收益。吴小姐的“生财之道”令不少有“经济头脑”又有闲置私家车的车主怦然心动。
昨日下午,记者以私家车主的身份,与我市几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型汽车租赁公司进行联系,结果表明,大多数车行都有私家车租赁业务。记者了解到,对于私家车出租的收益,车行大都抽成15%。长年委托出租的私家车,车主可按月向车行收取租金,根据不同车型和新旧程度,每月数千元不等;按日出租的私家车,租金为每日两三百元。出租私家车的养路费由车主自付,维修费用则由车行负责。出于车辆安全性能的考虑,车行在接受私家车租赁委托时,一般只接受购买两年以内的新车,且要求车辆保险手续齐全。
私家车租赁资格受质疑
尽管车行和私家车主对于私车出租的市场都颇为看好,但奇怪的是,当记者以真实身份进行采访时,多数车行却都矢口否认有该项业务。而厦门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一些规模较大的车行更直接表示,目前尚不准备开展这一业务。盈众汽车的孙总说,即便有私家车主找上门来,要求委托出租,他们也倾向于让车主和租车人直接接洽,车行仅仅提供信息,不介入其中。
为什么车行对私家车租赁业务如此讳莫如深呢?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多数车行还是以自营车辆为主,但一些小型租赁公司为拓展车源,会搜集私家车对外出租。
市汽车流通协会的郑会长则表示,我市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存在滞后现象。他认为,对于私家车租赁,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用于租赁的私家车也应属于营运车,应办理营运许可证。可是,目前租赁公司提供给客户的私家车却没有营运证。没有营运证的车辆,严格来说就没有营运资格,不应投放到市场。如果听之任之,也容易引发“黑车拉客”的情况。
私家车租赁风险难防
记者暗访时,对于车辆出租可能引发的责任问题,车行老板大都拍胸脯表示,“谁驾驶谁负责”,车行与租车者之间会签订协议,驾驶者无法承担的,车行也会负责。在车行老板口中,出租的私家车出了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发生刮擦,客户先行修复,车行再修补,“直到车主满意为止”。有的车行还承诺,为防范租赁的私家车辆丢失,车行会在车上装上卫星定位系统,决不会给车主造成损失。
但是,我市保险界专家指出,私家车和营运车辆保险费率不同,投保费用也不同。营运车辆风险较大,费率高,而私家车往往比营运车少保一些险种,这样一来,一旦发生问题,车主就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例如,一般私家车只有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而对于营运车辆还必须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的张旭东律师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强制险种,根据新法规,车辆发生事故,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之后再向车辆的驾驶员追偿;作为对车辆有支配能力,且获得营运利益的租赁公司,在驾驶员无力承担的情况下,也应负起赔偿责任。私家车租赁由于车主也从车辆的营运中获取了收益,在驾驶员和租赁公司均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该在其获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律师也提醒说,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私家车租赁的责任划分并不十分明晰,私家车车主在与车行签订协议时,对于责任的约定应尽量细化、明确,避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本报记者 陈泥(来源:厦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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