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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经批准后可减免缴纳 市市容环卫处相关负责人上午将到本报接听热线,电话5583333 本报讯(记者殷磊)明天开始,我市将把垃圾处理费与原已实行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等诸项费用合并,正式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常住户每户每月1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经批准后可减免缴纳,每次减免的有效期为一年。
今日上午9时至10时30分,市市容环卫处的相关负责人将到本报读者接待室接听有关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专题热线,读者如有问题可拨打本报热线5583333咨询。
开征理由
走垃圾产业化道路,让环卫行业自身拥有“造血功能”
据统计,1996年我市垃圾产生量为759吨/天,而现在日产垃圾达1800吨,平均年递增10.45%,面对城市生活垃圾这样惊人的增长速度,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不懈努力:投资3亿多元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1.6亿元建后坑垃圾分拣中心,而规模最大、总投资额高达13亿多元的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也已经进入前期准备工作。然而,与巨额的投入相比,环卫行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却是非常低下。据了解,按照目前的处理方法,每处理1吨垃圾所需花费约160元,如果进行综合处理,成本马上剧增至近300元。仅靠财政“一条腿”走路的环卫行业要寻求突破,就必须走垃圾产业化道路,让环卫行业自身拥有“造血功能”,而“造血功能”的突破口就在于建立市场运作机制,采取符合市场运作的有偿服务机制——开征垃圾处理费。
开征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并已经过价格听证等法律程序
据介绍,垃圾处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通用环保规则实行收费制度是大势所趋;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规章对征收垃圾处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福州、石狮在内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已开征垃圾处理费。
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已经过价格听证等法律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函》,批准从4月1日起,在全市城镇范围内实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将原已收取的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收取。
开征对象
所有生活垃圾进入我市城市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的垃圾产生者
据了解,收费的范围、对象为: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及处理四个环节,城市市政道路清扫环节费用不计在内。即所有生活垃圾进入我市城市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的垃圾产生者,均是收取对象。
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经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机构批准后,可减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次减免的有效期为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商定。
资金使用
实行专账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垃圾收运处理和添置设备等
据悉,所收款项实行专账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支付社区卫生保洁、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用于改造现有的垃圾收运设施和添置先进的设备,建设高水平、高标准的现代化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使我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处理水平与城市的发展水平相协调。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可为我市垃圾处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充。
在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垃圾的处理仍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目的是要使生活垃圾的排放者养成负责垃圾处理责任的意识,在经济上支持垃圾处理,更重要的是最终逐步达到以经济杠杆从源头控制垃圾的排放,实施循环经济与垃圾减量排放及垃圾资源利用。(来源:厦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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