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秀云)丽江花园物业管理费纠纷案再起波澜,广州市番禺丽江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业主肖先生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一案,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成为庭审焦点。
物业公司在一审开庭时表示,根据丽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肖先生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的管理费、滞纳金和水费。
番禺法院一审后认为,原丽江花园业委会无权在任期届满后代表丽江花园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判令肖先生只需按1.70元/平方米缴纳基准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水费给物业公司,公摊费也没认定,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肖先生支付延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在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前,仍需由上一届业委会行使相关权力,其权力期限延到新一届业委会经选举产生止,而不应只到任期届满止。
而肖先生一方则告诉记者,现在丽江花园有两个业委会,分别是肖先生一方“维权派”,和物业公司认可的“公司派”,肖先生等业主并不认可“公司派”业委会,认为这个业委会选举没有达到法定的票数,对此前该业委会代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也不认可。
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