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 蔡晓芳)工伤保险如何认定?如何索赔?将于4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这些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昨天,记者请市工伤保险处处长周炎对《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进行点评。
企业成立30日内参加工伤保险
政策1997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应当自1997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1997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本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原参加行业统筹的在宁用人单位,应当自2002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为所有雇工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所有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点评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加有利于伤(亡)职工工伤权益的保障。
部分兼职者可享工伤“双保险”
政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下岗、内退职工再就业的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点评今后,职工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兼职者可享受工伤“双保险”。另外,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在建筑安装等行业,用人单位可以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为单元,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参保。
上班途中被火车撞伤不属工伤
政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患职业病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等等。需要强调的是,职工因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伤害,不属工伤认定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范畴。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因工作原因”。因此,不包括用人单位组织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另外,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个人可在两种情况下提出工伤申请,其一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二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