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解悦)引咎辞职制度将不仅仅是一项制度,还有望写入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而上升为法律。昨天,《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二审。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热点,写入条例草案修改稿。
“引咎辞职”写入地方法规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官员引咎辞职再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引入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法规形式,增强其约束力和稳定性,使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规范和约束的范围更广,而不仅仅限于党内干部。据悉,《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的有关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内容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
招聘公务员不得收受礼金
有的委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作出规范,还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规范,尤其应当对用人、资金分配等行为作出规范。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进行具体规范,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七类行为,包括“借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等。
国家机关要依法纳入审计
有的委员认为,原草案中审计监督的对象仅为国有公司、企业等,范围比较窄,建议增加对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因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这一规定,将使审计活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