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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提示
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最欣喜的莫过于父母。可沈阳法库县的张宝华,却一点儿没有初为人父的喜悦,因为他的儿子是个脑瘫儿。
张宝华的儿子出生时,法库县中心医院在没有征得家人同意及签字的情况下,擅自为产妇进行了胎吸手术。婴儿出生后重度窒息,后被诊断为脑瘫。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张宝华夫妇在艰难的诉讼时发现,一次分娩却出现了三份不同的病历;医疗鉴定虽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可院方却只负次要责任……
宝贝出世:没有呼吸浑身青紫
张宝华,1975年生人,法库县某镇政府的机关干部。2002年11月,27岁的张宝华本来满心欢喜,准备迎接新生命的第一声啼哭,谁知却突遭晴天霹雳———儿子出生时一声不哭,再后来,被诊断为脑瘫。 为妻子接生的法库县中心医院,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了讨一个说法,张家被迫走上了漫漫的维权之路。
2006年3月28日,张宝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一直非常激动:“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一审终于结束了;可法院判医院只承担30%的责任。现在我们已经上诉了。”(沈阳日报)[编辑: 杨琳]1
为了给儿子治病,一家人四处举债,现在已经欠了8万多元的外债。孩子需要有专人照顾,如今妻子只能辞去工作在家带孩子,养活一家三口的重任,全落在张宝华身上。
张宝华告诉记者,2002年11月5日,张宝华的妻子住进了法库县中心医院待产。医生检查后表示,胎儿不大,产妇正常,可以顺生。6日,妻子剧烈疼痛,但宫口敞开程度一直没有达到顺生的标准,于是院方使用了催产素。
6日晚上,医院为妻子接生,但花了很长时间,妻子还是没能生出来。“‘要不就做侧切吧。’我听到大夫们说。但大夫根本就没有向我们交待有关侧切、胎头吸引手术的相关事宜,我们家属也没有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就直接为我妻子进行了手术。”张宝华描述着当时的情形。
张宝华说,妻子接受手术时,已经是7日的凌晨,当手术结束、刚生下的儿子被抱出来后,可给他和家人吓坏了:一般婴儿出生时都会哭,可是他的儿了生下来时,却没有任何声音,还浑身青紫。更可怕的是,根本就没有呼吸。“大夫说是重度窒息,在人工呼吸抢救了近10分钟后,孩子出现了呼吸。之后,大夫就给孩子放在辐射台上吸氧。”到凌晨4时许,张宝华的儿子被沈阳市儿童医院的救护车接走。儿童医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头皮血肿合并产瘤、蛛网膜下腔出血。
在沈阳市儿童医院抢救了28天后,张宝华的儿子出院了,但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张宝华夫妇发现,儿子有些不对劲儿:“他总是闹,吃奶时非常费劲儿,和正常的孩子就是不一样。”于是,2003年3月,张宝华带孩子先后到医大二院及市儿童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令家人难以接受——脑瘫。(沈阳日报)[编辑: 杨琳]
2
悲痛之余,张宝华一家人认为,这都是法库县中心医院造成的后果:“他们当时根本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当时医院能向家属说明手术的情况、风险等,我们可能不会同意胎吸手术的,因为我们认为还有更好的办法,就是剖腹产。现在剖腹产很常见,也很安全,但是医院却连选择的机会都没给我们……”
张宝华把儿子送到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后,于2003年6月4日,以儿子的名义将法库县中心医院起诉至法库县人民法院。
蹊跷:一次生产竟有三份病历
调查中记者发现,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关于张宝华妻子生产的过程,竟然出现了三份不同的病历。
张宝华告诉记者,病历都由医院保管,当患者或家属需要时,只能进行复印。在孩子出生的当天,为了以防万一,张宝华就到医务室把当时的病历复印了一份。
2003年5月,在起诉前,张宝华再次到法库县医院,申请查看病历,但这时医务科出示的病历,却与张宝华第一次复印的病历有所区别:在分娩记录上注明手术已“征得患者口头同意”,这是在第一份病历中没有出现的;在婴儿最后产出方式上,第二份病历中说明:最后经助产护士加腹压娩出;但在第一份病历中也没有相关记载。无奈,张宝华又复印了这第二份病历。
在起诉立案之后,双方到沈阳市医学会对张宝华的儿子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病历,张宝华提供了自己掌握的两份病历复印件。但这时,竟然又出现了第三份病历,医院提供出一份与前两份病历都不同的病历。
与第一份病历相比,第三份病历除了与第二份有两处相同的变化外,还出现了另外几处不同:在第一、第二份病历中,没有有关张宝华妻子注射催产素的记录,在第三份中,出现了催产素静脉滴注记录表;在一、二份病历中记载:新生儿1分钟评分3分,5分钟评分8分,第三份病历中则记载:新生儿1分钟评分2分,5分钟评分6分;生产当晚23时到23时20分有关胎头下降的产程图,一、二份病历表示为S+1,而第三份病历表示为S+3。 ( 沈阳日报)[编辑: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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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外行的张宝华,根本不懂这几点变化对医院有什么益处,但在接下来的医疗鉴定中,其中的奥妙就透出来了。医疗鉴定: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出现了三份病历,按照哪一份鉴定就是关键了。张宝华告诉记者,市医学会主要依据的是医院提供的第三份病历。2003年9月11日,市医学会鉴定结果出来了。
专家鉴定组合议意见为:1.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根据产程进展情况静滴催产素,行侧切,胎头吸引术,适应症掌握正确,处理方法上无原则失误,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违法操作。2.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对产程观察不细,产房新生儿复苏设备不全,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措施不利,没能行气管插管,均为医方不足,但与患儿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的鉴定结论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结果,令张宝华及家人大失所望,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委托辽宁省医学会予以再次鉴定。
不同的三份病例,到底用哪一份,医患双方均有争议,张宝华一家主张用第一份,但医院却坚持用第三份,因此省医学会提出由法院裁定。经过法院审理认定,省医学会用张宝华提供的第一份病历作为鉴定依据。
2005年9月26日,省医学会随机选择的7位专家进行了鉴定。10月20日,省医学会下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7位专家的分析意见为:1.产妇在产程进展中出现宫缩乏力,宫口开全后先露下降缓慢均有催产素应用指征,胎头S+4时,有一过性胎心减慢,无头盆不称,有胎头吸引指征,符合医疗常规。2.胎儿娩出后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但院方采取胎头吸引之前未向家属交待不良后果及知情签字,是不足。但签字与否与新生儿窒息及颅内出血无因果关系。3.院方对新生儿复苏抢救不利,未行气管插管建立有效呼吸,与患儿脑瘫及目前状态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本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沈阳日报)[编辑: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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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省医学会鉴定为已经构成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但“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令张宝华难以接受。“这明明就是医院的过失,医院应该负全责,怎么就变成次要责任了呢?难道我们这些对医学一窍不通的患者和家属就该负主要责任?”张宝华再次申请鉴定却遭拒绝。
三点矛盾交锋激烈
其实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三处:一是医院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情况下,就进行了手术,这一点院方直接违反了手术医疗的有关规定。
二是有关胎吸手术的过程。张家记得胎吸手术时间为0时40分到1时10分,在此期间曾进行了5次胎吸。而三份病历中所记载的时间均为0时45分至1时5分,院方只承认进行了三次胎吸,虽然病历中记载胎吸曾2次漏气、2次脱落。按相关规定,吸引时间一般是10—15分钟,最长不超过20分钟,宫缩在5次以内为佳。由此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患方的说法,那么院方就违反了有关胎吸手术的规定。
三是婴儿出生后,院方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患方认为,在婴儿出生后出现严重窒息,医院应及时实施气管插管抢救,建立有效的呼吸,这是抢求新生儿窒息最关键、是有效的措施之一。而院方在长达3个多小时里,竟然没有采用这一措施。但院方认为,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院方是免责的。(沈阳日报)[编辑: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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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华告诉记者,他认为这起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但是于由医院缺乏责任心,才导致最后的结果。
我要上诉:孩子的后续治疗谁来管
2005年6月3日及11月9日,法库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次审理。在法庭上,原告认为法库县中心医院的医务人员未能认真依照产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对张宝华的妻子没有给予必要的诊断、观察。在出现第一产程进展迟缓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不但没有依据病情选择对产妇及胎儿较为安全的剖宫产分娩方式,而是仅仅依靠“经验”,盲目地对其进行催产治疗。在使用催产素时,没有按照常规进行严密观察并严格控制给药量。5小时后张宝华之妻仍未能正常分娩、体内胎儿出现宫内窘迫的征象后,医院未经张宝华一家同意,忙乱中擅自采取胎头吸引术进行引产,胎吸过程技术操作粗糙,胎头吸引器2次漏气、2次脱落,使用时间长达30分钟,最终导致孩子出生后经抢救八九分钟后才出现自主呼吸,生命垂危。
被告法库县中心医院辩称:原告的起诉理由认为院方在接产过程中存在着过错行为,从而导致了原告脑瘫的损害后果的观点,在医理、法理,事实上是不能成立的。经省、市二级鉴定专家的合议意见证明,院方为张宝华之妻接生的过程中,由于产妇出现宫缩乏力,应用催产术正确,胎儿有一阶段出现胎心减慢,有胎头吸引为证,操作无误,故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省医学会鉴定明确指出:“胎儿娩出后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并发症所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医方的法定免责事由,市级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的不良后果为自身的原因及正确医疗行为的并发症所致,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沈阳日报)[编辑: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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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宝华之妻为分娩在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待产就诊,双方形成的是医疗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在其诊疗服务中,因过失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当依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辽宁省医学会鉴定结论“院方对新生儿复苏抢救不利,未行气管插建立有效呼吸,与患儿脑瘫及目前状态有因果关系,本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认定医方承担30%的责任。原告被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的规定,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故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对原告提出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用、残疾用具费,因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对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内容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认为,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上是两级鉴定终结制度,即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而该案已经过两次鉴定。虽然原告不服,并申请再由中华医学会鉴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疑难、复杂的、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可以由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而本案非条例规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去年12月5日,法库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法库县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总损失27.7万元的30%,即8.3万元。
此后,记者与法库县中心医院妇产科主任安洪宾取得联系,他只是对记者说法院已经判完了。而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时,他却回答:“我没有义务接受你的采访。”记者希望他能提供医院医务科电话,但他则表示他也没有提供电话号的义务。
据了解,张宝华夫妇已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视点提示
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最欣喜的莫过于父母。可法库县的张宝华,却一点儿没有初为人父的喜悦,因为他的儿子是个脑瘫儿。
张宝华的儿子出生时,法库县中心医院在没有征得家人同意及签字的情况下,擅自为产妇进行了胎吸手术。婴儿出生后重度窒息,后被诊断为脑瘫。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张宝华夫妇在艰难的诉讼时发现,一次分娩却出现了三份不同的病历;医疗鉴定虽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可院方却只负次要责任……
宝贝出世:没有呼吸浑身青紫
张宝华,1975年生人,法库县某镇政府的机关干部。2002年11月,27岁的张宝华本来满心欢喜,准备迎接新生命的第一声啼哭,谁知却突遭晴天霹雳———儿子出生时一声不哭,再后来,被诊断为脑瘫。
为妻子接生的法库县中心医院,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了讨一个说法,张家被迫走上了漫漫的维权之路。
2006年3月28日,张宝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一直非常激动:“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一审终于结束了;可法院判医院只承担30%的责任。现在我们已经上诉了。”
为了给儿子治病,一家人四处举债,现在已经欠了8万多元的外债。孩子需要有专人照顾,如今妻子只能辞去工作在家带孩子,养活一家三口的重任,全落在张宝华身上。
张宝华告诉记者,2002年11月5日,张宝华的妻子住进了法库县中心医院待产。医生检查后表示,胎儿不大,产妇正常,可以顺生。6日,妻子剧烈疼痛,但宫口敞开程度一直没有达到顺生的标准,于是院方使用了催产素。
6日晚上,医院为妻子接生,但花了很长时间,妻子还是没能生出来。“‘要不就做侧切吧。’我听到大夫们说。但大夫根本就没有向我们交待有关侧切、胎头吸引手术的相关事宜,我们家属也没有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就直接为我妻子进行了手术。”张宝华描述着当时的情形。
张宝华说,妻子接受手术时,已经是7日的凌晨,当手术结束、刚生下的儿子被抱出来后,可给他和家人吓坏了:一般婴儿出生时都会哭,可是他的儿了生下来时,却没有任何声音,还浑身青紫。更可怕的是,根本就没有呼吸。“大夫说是重度窒息,在人工呼吸抢救了近10分钟后,孩子出现了呼吸。之后,大夫就给孩子放在辐射台上吸氧。”到凌晨4时许,张宝华的儿子被沈阳市儿童医院的救护车接走。儿童医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头皮血肿合并产瘤、蛛网膜下腔出血。
在市儿童医院抢救了28天后,张宝华的儿子出院了,但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张宝华夫妇发现,儿子有些不对劲儿:“他总是闹,吃奶时非常费劲儿,和正常的孩子就是不一样。”于是,2003年3月,张宝华带孩子先后到医大二院及市儿童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令家人难以接受——脑瘫。
悲痛之余,张宝华一家人认为,这都是法库县中心医院造成的后果:“他们当时根本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当时医院能向家属说明手术的情况、风险等,我们可能不会同意胎吸手术的,因为我们认为还有更好的办法,就是剖腹产。现在剖腹产很常见,也很安全,但是医院却连选择的机会都没给我们……”
张宝华把儿子送到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后,于2003年6月4日,以儿子的名义将法库县中心医院起诉至法库县人民法院。蹊跷:一次生产竟有三份病历
调查中记者发现,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关于张宝华妻子生产的过程,竟然出现了三份不同的病历。
张宝华告诉记者,病历都由医院保管,当患者或家属需要时,只能进行复印。在孩子出生的当天,为了以防万一,张宝华就到医务室把当时的病历复印了一份。
2003年5月,在起诉前,张宝华再次到法库县医院,申请查看病历,但这时医务科出示的病历,却与张宝华第一次复印的病历有所区别:在分娩记录上注明手术已“征得患者口头同意”,这是在第一份病历中没有出现的;在婴儿最后产出方式上,第二份病历中说明:最后经助产护士加腹压娩出;但在第一份病历中也没有相关记载。无奈,张宝华又复印了这第二份病历。
在起诉立案之后,双方到沈阳市医学会对张宝华的儿子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病历,张宝华提供了自己掌握的两份病历复印件。但这时,竟然又出现了第三份病历,医院提供出一份与前两份病历都不同的病历。
与第一份病历相比,第三份病历除了与第二份有两处相同的变化外,还出现了另外几处不同:在第一、第二份病历中,没有有关张宝华妻子注射催产素的记录,在第三份中,出现了催产素静脉滴注记录表;在一、二份病历中记载:新生儿1分钟评分3分,5分钟评分8分,第三份病历中则记载:新生儿1分钟评分2分,5分钟评分6分;生产当晚23时到23时20分有关胎头下降的产程图,一、二份病历表示为S+1,而第三份病历表示为S+3。
虽然外行的张宝华,根本不懂这几点变化对医院有什么益处,但在接下来的医疗鉴定中,其中的奥妙就透出来了。医疗鉴定: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出现了三份病历,按照哪一份鉴定就是关键了。张宝华告诉记者,市医学会主要依据的是医院提供的第三份病历。2003年9月11日,市医学会鉴定结果出来了。
专家鉴定组合议意见为:1.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根据产程进展情况静滴催产素,行侧切,胎头吸引术,适应症掌握正确,处理方法上无原则失误,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违法操作。2.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对产程观察不细,产房新生儿复苏设备不全,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措施不利,没能行气管插管,均为医方不足,但与患儿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的鉴定结论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结果,令张宝华及家人大失所望,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委托辽宁省医学会予以再次鉴定。
不同的三份病例,到底用哪一份,医患双方均有争议,张宝华一家主张用第一份,但医院却坚持用第三份,因此省医学会提出由法院裁定。经过法院审理认定,省医学会用张宝华提供的第一份病历作为鉴定依据。
2005年9月26日,省医学会随机选择的7位专家进行了鉴定。10月20日,省医学会下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7位专家的分析意见为:1.产妇在产程进展中出现宫缩乏力,宫口开全后先露下降缓慢均有催产素应用指征,胎头S+4时,有一过性胎心减慢,无头盆不称,有胎头吸引指征,符合医疗常规。2.胎儿娩出后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但院方采取胎头吸引之前未向家属交待不良后果及知情签字,是不足。但签字与否与新生儿窒息及颅内出血无因果关系。3.院方对新生儿复苏抢救不利,未行气管插管建立有效呼吸,与患儿脑瘫及目前状态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本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虽然省医学会鉴定为已经构成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但“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令张宝华难以接受。“这明明就是医院的过失,医院应该负全责,怎么就变成次要责任了呢?难道我们这些对医学一窍不通的患者和家属就该负主要责任?”张宝华再次申请鉴定却遭拒绝。三点矛盾交锋激烈
其实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三处:一是医院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情况下,就进行了手术,这一点院方直接违反了手术医疗的有关规定。
二是有关胎吸手术的过程。张家记得胎吸手术时间为0时40分到1时10分,在此期间曾进行了5次胎吸。而三份病历中所记载的时间均为0时45分至1时5分,院方只承认进行了三次胎吸,虽然病历中记载胎吸曾2次漏气、2次脱落。按相关规定,吸引时间一般是10—15分钟,最长不超过20分钟,宫缩在5次以内为佳。由此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患方的说法,那么院方就违反了有关胎吸手术的规定。
三是婴儿出生后,院方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患方认为,在婴儿出生后出现严重窒息,医院应及时实施气管插管抢救,建立有效的呼吸,这是抢求新生儿窒息最关键、是有效的措施之一。而院方在长达3个多小时里,竟然没有采用这一措施。但院方认为,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院方是免责的。
张宝华告诉记者,他认为这起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但是于由医院缺乏责任心,才导致最后的结果。我要上诉:孩子的后续治疗谁来管
2005年6月3日及11月9日,法库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次审理。在法庭上,原告认为法库县中心医院的医务人员未能认真依照产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对张宝华的妻子没有给予必要的诊断、观察。在出现第一产程进展迟缓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不但没有依据病情选择对产妇及胎儿较为安全的剖宫产分娩方式,而是仅仅依靠“经验”,盲目地对其进行催产治疗。在使用催产素时,没有按照常规进行严密观察并严格控制给药量。5小时后张宝华之妻仍未能正常分娩、体内胎儿出现宫内窘迫的征象后,医院未经张宝华一家同意,忙乱中擅自采取胎头吸引术进行引产,胎吸过程技术操作粗糙,胎头吸引器2次漏气、2次脱落,使用时间长达30分钟,最终导致孩子出生后经抢救八九分钟后才出现自主呼吸,生命垂危。
被告法库县中心医院辩称:原告的起诉理由认为院方在接产过程中存在着过错行为,从而导致了原告脑瘫的损害后果的观点,在医理、法理,事实上是不能成立的。经省、市二级鉴定专家的合议意见证明,院方为张宝华之妻接生的过程中,由于产妇出现宫缩乏力,应用催产术正确,胎儿有一阶段出现胎心减慢,有胎头吸引为证,操作无误,故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省医学会鉴定明确指出:“胎儿娩出后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并发症所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医方的法定免责事由,市级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的不良后果为自身的原因及正确医疗行为的并发症所致,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宝华之妻为分娩在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待产就诊,双方形成的是医疗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在其诊疗服务中,因过失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当依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辽宁省医学会鉴定结论“院方对新生儿复苏抢救不利,未行气管插建立有效呼吸,与患儿脑瘫及目前状态有因果关系,本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认定医方承担30%的责任。原告被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的规定,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故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对原告提出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用、残疾用具费,因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对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内容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认为,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上是两级鉴定终结制度,即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而该案已经过两次鉴定。虽然原告不服,并申请再由中华医学会鉴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疑难、复杂的、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可以由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而本案非条例规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去年12月5日,法库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法库县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总损失27.7万元的30%,即8.3万元。
此后,记者与法库县中心医院妇产科主任安洪宾取得联系,他只是对记者说法院已经判完了。而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时,他却回答:“我没有义务接受你的采访。”记者希望他能提供医院医务科电话,但他则表示他也没有提供电话号的义务。
据了解,张宝华夫妇已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视点提示
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最欣喜的莫过于父母。可法库县的张宝华,却一点儿没有初为人父的喜悦,因为他的儿子是个脑瘫儿。
张宝华的儿子出生时,法库县中心医院在没有征得家人同意及签字的情况下,擅自为产妇进行了胎吸手术。婴儿出生后重度窒息,后被诊断为脑瘫。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张宝华夫妇在艰难的诉讼时发现,一次分娩却出现了三份不同的病历;医疗鉴定虽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可院方却只负次要责任……
宝贝出世:没有呼吸浑身青紫
张宝华,1975年生人,法库县某镇政府的机关干部。2002年11月,27岁的张宝华本来满心欢喜,准备迎接新生命的第一声啼哭,谁知却突遭晴天霹雳———儿子出生时一声不哭,再后来,被诊断为脑瘫。
为妻子接生的法库县中心医院,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了讨一个说法,张家被迫走上了漫漫的维权之路。
2006年3月28日,张宝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一直非常激动:“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一审终于结束了;可法院判医院只承担30%的责任。现在我们已经上诉了。”
为了给儿子治病,一家人四处举债,现在已经欠了8万多元的外债。孩子需要有专人照顾,如今妻子只能辞去工作在家带孩子,养活一家三口的重任,全落在张宝华身上。
张宝华告诉记者,2002年11月5日,张宝华的妻子住进了法库县中心医院待产。医生检查后表示,胎儿不大,产妇正常,可以顺生。6日,妻子剧烈疼痛,但宫口敞开程度一直没有达到顺生的标准,于是院方使用了催产素。
6日晚上,医院为妻子接生,但花了很长时间,妻子还是没能生出来。“‘要不就做侧切吧。’我听到大夫们说。但大夫根本就没有向我们交待有关侧切、胎头吸引手术的相关事宜,我们家属也没有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就直接为我妻子进行了手术。”张宝华描述着当时的情形。
张宝华说,妻子接受手术时,已经是7日的凌晨,当手术结束、刚生下的儿子被抱出来后,可给他和家人吓坏了:一般婴儿出生时都会哭,可是他的儿了生下来时,却没有任何声音,还浑身青紫。更可怕的是,根本就没有呼吸。“大夫说是重度窒息,在人工呼吸抢救了近10分钟后,孩子出现了呼吸。之后,大夫就给孩子放在辐射台上吸氧。”到凌晨4时许,张宝华的儿子被沈阳市儿童医院的救护车接走。儿童医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头皮血肿合并产瘤、蛛网膜下腔出血。
在市儿童医院抢救了28天后,张宝华的儿子出院了,但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张宝华夫妇发现,儿子有些不对劲儿:“他总是闹,吃奶时非常费劲儿,和正常的孩子就是不一样。”于是,2003年3月,张宝华带孩子先后到医大二院及市儿童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令家人难以接受——脑瘫。
悲痛之余,张宝华一家人认为,这都是法库县中心医院造成的后果:“他们当时根本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当时医院能向家属说明手术的情况、风险等,我们可能不会同意胎吸手术的,因为我们认为还有更好的办法,就是剖腹产。现在剖腹产很常见,也很安全,但是医院却连选择的机会都没给我们……”
张宝华把儿子送到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后,于2003年6月4日,以儿子的名义将法库县中心医院起诉至法库县人民法院。蹊跷:一次生产竟有三份病历
调查中记者发现,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关于张宝华妻子生产的过程,竟然出现了三份不同的病历。
张宝华告诉记者,病历都由医院保管,当患者或家属需要时,只能进行复印。在孩子出生的当天,为了以防万一,张宝华就到医务室把当时的病历复印了一份。
2003年5月,在起诉前,张宝华再次到法库县医院,申请查看病历,但这时医务科出示的病历,却与张宝华第一次复印的病历有所区别:在分娩记录上注明手术已“征得患者口头同意”,这是在第一份病历中没有出现的;在婴儿最后产出方式上,第二份病历中说明:最后经助产护士加腹压娩出;但在第一份病历中也没有相关记载。无奈,张宝华又复印了这第二份病历。
在起诉立案之后,双方到沈阳市医学会对张宝华的儿子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病历,张宝华提供了自己掌握的两份病历复印件。但这时,竟然又出现了第三份病历,医院提供出一份与前两份病历都不同的病历。
与第一份病历相比,第三份病历除了与第二份有两处相同的变化外,还出现了另外几处不同:在第一、第二份病历中,没有有关张宝华妻子注射催产素的记录,在第三份中,出现了催产素静脉滴注记录表;在一、二份病历中记载:新生儿1分钟评分3分,5分钟评分8分,第三份病历中则记载:新生儿1分钟评分2分,5分钟评分6分;生产当晚23时到23时20分有关胎头下降的产程图,一、二份病历表示为S+1,而第三份病历表示为S+3。
虽然外行的张宝华,根本不懂这几点变化对医院有什么益处,但在接下来的医疗鉴定中,其中的奥妙就透出来了。医疗鉴定: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出现了三份病历,按照哪一份鉴定就是关键了。张宝华告诉记者,市医学会主要依据的是医院提供的第三份病历。2003年9月11日,市医学会鉴定结果出来了。
专家鉴定组合议意见为:1.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根据产程进展情况静滴催产素,行侧切,胎头吸引术,适应症掌握正确,处理方法上无原则失误,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违法操作。2.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对产程观察不细,产房新生儿复苏设备不全,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措施不利,没能行气管插管,均为医方不足,但与患儿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的鉴定结论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结果,令张宝华及家人大失所望,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委托辽宁省医学会予以再次鉴定。
不同的三份病例,到底用哪一份,医患双方均有争议,张宝华一家主张用第一份,但医院却坚持用第三份,因此省医学会提出由法院裁定。经过法院审理认定,省医学会用张宝华提供的第一份病历作为鉴定依据。
2005年9月26日,省医学会随机选择的7位专家进行了鉴定。10月20日,省医学会下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7位专家的分析意见为:1.产妇在产程进展中出现宫缩乏力,宫口开全后先露下降缓慢均有催产素应用指征,胎头S+4时,有一过性胎心减慢,无头盆不称,有胎头吸引指征,符合医疗常规。2.胎儿娩出后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但院方采取胎头吸引之前未向家属交待不良后果及知情签字,是不足。但签字与否与新生儿窒息及颅内出血无因果关系。3.院方对新生儿复苏抢救不利,未行气管插管建立有效呼吸,与患儿脑瘫及目前状态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本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虽然省医学会鉴定为已经构成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但“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令张宝华难以接受。“这明明就是医院的过失,医院应该负全责,怎么就变成次要责任了呢?难道我们这些对医学一窍不通的患者和家属就该负主要责任?”张宝华再次申请鉴定却遭拒绝。三点矛盾交锋激烈
其实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三处:一是医院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情况下,就进行了手术,这一点院方直接违反了手术医疗的有关规定。
二是有关胎吸手术的过程。张家记得胎吸手术时间为0时40分到1时10分,在此期间曾进行了5次胎吸。而三份病历中所记载的时间均为0时45分至1时5分,院方只承认进行了三次胎吸,虽然病历中记载胎吸曾2次漏气、2次脱落。按相关规定,吸引时间一般是10—15分钟,最长不超过20分钟,宫缩在5次以内为佳。由此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患方的说法,那么院方就违反了有关胎吸手术的规定。
三是婴儿出生后,院方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患方认为,在婴儿出生后出现严重窒息,医院应及时实施气管插管抢救,建立有效的呼吸,这是抢求新生儿窒息最关键、是有效的措施之一。而院方在长达3个多小时里,竟然没有采用这一措施。但院方认为,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院方是免责的。
张宝华告诉记者,他认为这起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但是于由医院缺乏责任心,才导致最后的结果。我要上诉:孩子的后续治疗谁来管
2005年6月3日及11月9日,法库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次审理。在法庭上,原告认为法库县中心医院的医务人员未能认真依照产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对张宝华的妻子没有给予必要的诊断、观察。在出现第一产程进展迟缓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不但没有依据病情选择对产妇及胎儿较为安全的剖宫产分娩方式,而是仅仅依靠“经验”,盲目地对其进行催产治疗。在使用催产素时,没有按照常规进行严密观察并严格控制给药量。5小时后张宝华之妻仍未能正常分娩、体内胎儿出现宫内窘迫的征象后,医院未经张宝华一家同意,忙乱中擅自采取胎头吸引术进行引产,胎吸过程技术操作粗糙,胎头吸引器2次漏气、2次脱落,使用时间长达30分钟,最终导致孩子出生后经抢救八九分钟后才出现自主呼吸,生命垂危。
被告法库县中心医院辩称:原告的起诉理由认为院方在接产过程中存在着过错行为,从而导致了原告脑瘫的损害后果的观点,在医理、法理,事实上是不能成立的。经省、市二级鉴定专家的合议意见证明,院方为张宝华之妻接生的过程中,由于产妇出现宫缩乏力,应用催产术正确,胎儿有一阶段出现胎心减慢,有胎头吸引为证,操作无误,故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省医学会鉴定明确指出:“胎儿娩出后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是胎头吸引的并发症。”并发症所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医方的法定免责事由,市级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的不良后果为自身的原因及正确医疗行为的并发症所致,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宝华之妻为分娩在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待产就诊,双方形成的是医疗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在其诊疗服务中,因过失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当依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辽宁省医学会鉴定结论“院方对新生儿复苏抢救不利,未行气管插建立有效呼吸,与患儿脑瘫及目前状态有因果关系,本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认定医方承担30%的责任。原告被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的规定,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故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对原告提出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用、残疾用具费,因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对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内容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认为,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上是两级鉴定终结制度,即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而该案已经过两次鉴定。虽然原告不服,并申请再由中华医学会鉴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疑难、复杂的、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可以由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而本案非条例规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去年12月5日,法库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法库县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总损失27.7万元的30%,即8.3万元。
此后,记者与法库县中心医院妇产科主任安洪宾取得联系,他只是对记者说法院已经判完了。而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时,他却回答:“我没有义务接受你的采访。”记者希望他能提供医院医务科电话,但他则表示他也没有提供电话号的义务。
据了解,张宝华夫妇已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喻庆 张哲( 沈阳日报)[编辑: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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