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信息费代收管理办法短信订制需“二次确认”马振龙
新报讯记者马振龙从市通信管理局获悉,本市日前出台了《天津市代收信息费管理办法(暂行)》,分别对电信企业、信息商和信息费争议进行了规范,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对后付费业务作出规范:电信企业可代通知、代收信息费,但当用户提出异议时,只能收取通信费,不得对用户做停机处理;对预付费业务,代收信息费前必须核准收费数据,在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代收,因未经核准或未征得用户同意而产生的纠纷,由电信企业负责;对固话及移动语音信息业(含IVR),当用户使用时,必须先播放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提示音,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费,提示音不得收取信息费。
《办法》对信息商作出规范: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每一个收费数据必须含有两次下行和两次上行记录,即:用户发出定制请求、信息商发出告知(资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用户定制确认的回复和信息商回复定制成功。
《办法》要求电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含信息费的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要提供信息商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当用户对信息费产生异议时,电信企业与信息商要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协调处理好信息费争议,不得互相推诿。根据投诉争议情况,信息商必须派人或委托人在统一的地点受理查询、处理争议,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信企业应按统一的服务、业务标准进行监督管理。要求信息商必须持有天津管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无证、过期或未参加年检的,电信企业一律不得为其代收信息费。信息商违规收费被投诉(累计3次)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电信企业暂停代收信息费,待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代收。
《办法》特别明确,电信企业与信息商合作经营的业务,不属于代收费范畴,收费方负责资费争议的处理,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电信企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参照此《办法》执行。据悉,该《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