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卫报报道出了车祸,一方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究竟该不该赔?赔偿的话赔多少?日前,浦口区法院桥林法庭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作出判决,认定次要责任也要赔;没有保险公司理赔就自掏腰包,赔偿金额则依据“三责险”的最低保额标准。
受伤的一方张某是浦口区石桥镇的拖拉机司机,今年30多岁。去年4月26日清晨,张某驾驶拖拉机在石桥镇一处路口准备倒车时,村民邵某骑着摩托车撞上拖拉机,张某当即一头栽下,不省人事。经诊断,张某头部颅骨受伤,为此施行开颅手术,花费了2万余元。后经鉴定,张某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邵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诉称,他拿着事故认定书上门交涉,邵某却一口回绝,不赔分文,理由是:“你负主要责任,受伤主要是你自己造成的,凭啥要我来赔钱?”
因调解无效,张某将邵某告上了法院。由于自己负有责任,故向邵某只索赔1.2万元。上了法庭,邵某的理由就站不住脚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责任怎么认定,都要给予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经济损失已超出了保额,超出部分则按双方责任的大小分摊。
但是,邵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并未投保,那该怎么办呢?《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此也有规定,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三责险”最低保额标准,自掏腰包赔偿对方。
法庭认为,根据现行规定,摩托车的“三责险”最低保额为2万元。而张某诉讼请求为1.2万元,钱数在摩托车最低保额之内。根据在此限额内不分事故责任的规定,邵某尽管承担次要责任,仍应当全额赔偿。故此,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通讯员 浦法 桥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