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医生办公室8万元善款的转捐现场异常热闹,这是一位叫豪豪的孩子受助后但依然没有被挽救生命,他的家人要把剩余的8万善款转捐出来,给其他需要帮助的病人。昨日,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立了由医院烧伤科专家、市卫生局、社会监督员、媒体和捐赠者代表五方联合组成的监管委员会,医院纪委负责组织监督。 五方联合监督的善款监管委员会研究后,仍然坚持善款只能救助本院患者。 (据3月31日《成都商报》)
爱心捐款是一笔公共爱心的资产,其剩余的部分如何处理,确实是一个小小的难题。从“产权”意义上说,这笔剩余的捐款既不属于受捐者和他的亲属,更不属于医院,应该属于全体捐款人。那么如何处理这些剩余的善款,以捐款人的“股份”去划分算是一个办法,但说实话,这办法实施起来极其麻烦,甚至有的捐款者根本没有留下姓名,很难去挨个调查捐款人的意见。
那么成立一个监管委员会也算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从结果上我们得知,监管委员会的意见是剩余善款的去向是只能救助“本院患者”,这确实有点让人有些困惑,是不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这种怀疑是理性的挑剔,可以理解。但如果前提是经过监管委员会确定的,加上有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公众应该对其相对地放心。
我觉得其中的缺憾之处是,监管委员会“由医院纪委负责组织监督”,这是不妥当的。组织监督的起码应该是卫生局或者当地的红十字会代表,医院纪委没有权力去监督,由其监督也容易让人产生可信度上的怀疑,也特别容易让监管委员会产生心理暗示。
操作上的不妥当容易为公众怀疑,这是不可避免的。要消除怀疑,只有是充分的社会监督。所以,医院纪委根本没有权力做“判官”。
从公众信任的角度出发,让富余的善款“出院”,本身应该是一种姿态,消弭怀疑的姿态。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应该做出这种姿态。如果监管委员会确实在没有任何暗示和干扰的情况下做出的善款不出院的决定,倒也不是什么去向的不合理,就地就近的“信任”但也无妨。
关键的问题是,“判官”的身份要为群众信任,没有这一条,一切都是虚妄。◎首席评论员 杜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