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4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两项政府性基金,即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征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哈尔滨市区对出租汽车征收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此举旨在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因燃油涨价增加的负担,一年将给出租车减负7000万元。
据省财政厅有关人士介绍,公路客运附加费是政府性基金,我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按每月30元至166元不等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目前,我省除哈尔滨市区(不含所属县)未开征,大庆市(包括所属肇源、肇州)和伊春市对出租汽车已经停止征收外,其他各地市、县均对出租汽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也是政府性基金。由于哈尔滨市对市区出租汽车开征了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因此,一直没有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据统计,2005年全省共有出租汽车67260台,其中征收客运附加费的车辆为43370台,2005年全省共计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5225万元。另据统计,2005年哈尔滨市区共有出租汽车12000台,2005年哈尔滨市共计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1870万元。(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