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4月1日起,我省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两项政府性基金,即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征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哈尔滨市区对出租汽车征收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此举旨在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因燃油涨价增加的负担。
据省财政厅有关人士介绍,公路客运附加费是政府性基金,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文件规定,我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按每月30元~166元不等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目前,我省除哈尔滨市区(不含所属县)未开征、大庆市(包括所属肇源、肇州)和伊春市对出租汽车已经停止征收外,其他各地市、县均对出租汽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是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64]年财预王字第380号文件规定征收。由于哈尔滨市对市区出租汽车开征了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因此一直没有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据统计,2005年全省共有出租汽车67260台,其中征收客运附加费的车辆为43370台,平均每月每台出租汽车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100元,平均每车每天3.35元。2005年全省共计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5225万元。另据统计,2005年哈尔滨市区共有出租汽车12000台,其中夏利出租汽车2703台,捷达出租汽车9297台。夏利出租汽车每月缴纳城镇公用事业附加95元,每车每天平均3.17元;捷达出租汽车每月缴纳城镇公用事业附加140元,每车每天平均4.67元。2005年哈尔滨市共计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1870万元,其中夏利出租汽车缴纳308万元,捷达出租汽车缴纳1562万元。此次取消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对出租车行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