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1日电(记者肖文峰)广东省航运集团航兴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昌伙同他人,挪用公司公款2750万元,用于以个人名义成立的私人公司购买云南省师宗县宏盈焦化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黎昌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黎昌、黄晓和李承君密谋购买云南师宗县宏盈焦化厂,但由于个人并无资金,便商定利用黎昌担任航兴公司总经理、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假借买断宏盈焦化厂焦炭产品销售权的方式,挪用航兴公司的公款以茂名乘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宏盈焦化厂。
同年6月18日,被告人黎昌指使李承君以乘龙公司签约代表身份与宏盈焦化厂厂长梁丕宏签订《师宗县宏盈焦化厂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乘龙公司以人民币2800万元购买宏盈焦化厂。7月17日,被告人黎昌指使航兴公司员工虚构航兴公司向乘龙公司购买焦炭的合同及付款手续,假借预付货款的名义将航兴公司公款人民币150万元电汇至乘龙公司账户,作为乘龙公司购买宏盈焦化厂200万元定金的一部分,后转给宏盈焦化厂。
为方便操作,同年8月,三被告人以乘龙公司出资的名义(实则使用公款及个人借款),注册成立了宏盈公司,并改为通过宏盈公司名义收购宏盈厂。三人分别以他人名义占据了宏盈公司70%、18%、12%的股份。
为挪用公款,三人经密谋后,以航兴公司买断宏盈焦化厂产品销售权的名义,骗取航兴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及广东省航运集团的批准,并伪造了一份买断宏盈焦化厂产品销售权的协议,获得广东省航运集团3000万元的信贷担保。后被告人黎昌指使航兴公司财务部经理以预付焦炭货款名义在银行贴现2000余万元。此后,黎昌分三次指使航兴公司财务部经理将多次被挪用的公款2600万元以宏盈公司名义支付给宏盈焦化厂。同年9月9日,宏盈公司正式收购宏盈焦化厂的所有产权。
2005年3月14日,被告人黎昌在广东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督促下前往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了其伙同黄晓、李承君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对黎昌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黄晓、李承君除犯有挪用公款罪外,还均因另外犯有职务侵占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8年及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