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答疑专家:李群律师
137××××8638发来短信询问:2005年5月7日,我来到天津市某工地干活,10月6日退场,到现在工钱还没拿到。情况是这样的:该工地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承包给了甲,甲又分包给了乙,,我在乙手下干活,我找乙要钱,乙说他没有钱(乙是个小包工头,什么证照都没有)欠条是乙开的,我现在能找甲要钱吗?
法律专家团律师、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群律师解答:这是一种劳务纠纷,不能向甲要钱,应当直接向乙索要。 首先,某建筑公司应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负责。层层转包,从中渔利,这些小工程队多是由几个农民临时拼凑起来的,一无资金,二无技术人员,更没有施工资格证书,没有承包工程的资格,最终结果是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法律上不允许承包人将整个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建议大家如果找工作应当到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33××××9118发来短信询问:我在开发区购置了一处房产。今年3月开发商通知交房。我要求对方出具质检部门房屋验收报告,对方说没有,并称现在执行备案制,让我自己去质检部门查找,因此我拒绝收房。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李群律师解答:双方如果签订了买卖合同,依合同规定履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在交付时应具备下列条件: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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