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谁造成土壤污染就必须承担修复责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一项条例,对被污染的土壤实行修复制度。这个条例将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刚刚获得通过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污染企业在搬迁后,其原址的土地在开发利用前,必须经过环境评价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被污染的土壤只有经过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被开发、利用。
条例规定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这项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目前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进行功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