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82亿美元半数被追缴查扣
余振东贪污巨款“免死”
本报记者李涛霍宇力发自北京广州
正在申请海外上市的中国银行一起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的官司近日部分了结。半数的涉案资金被追缴或查扣。 追缴工作仍在进行,目前尚不清楚中行在该案中损失的具体金额。
4月1日,中行开平案主要涉案人员之一,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行长余振东在广东省江门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江门中院”)一审宣判,余振东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江门中院的判决认定,余振东伙同另外两名主要涉案人员许超凡、许国俊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同时,余振东还伙同“二许”挪用巨额资金合共美元1.3亿元、人民币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此外,余振东伙同“二许”用侵吞挪用的巨额公款在境外设立私营公司,从中获得分红6730万港元。
据有关人士透露,余振东当庭并未表示是否要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介绍:“(涉案的4.82亿美元)一部分被追缴,还有一部分在查扣状态,这两项算在一起应该是二分之一多。”
余振东的辩护律师卢绪毅对记者表示,该案的难度在于余振东的量刑上。从审理到判决所花费的10个月时间,司法部门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对余振东的犯罪事实认定,而是在国际法和国内的司法制度及程序接轨上颇费思量。余振东案于去年8月份在江门中院开庭,在审理首日,余振东对所有指控供认不讳。
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
2004年2月,余振东曾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余振东在美国受审期间,与美方达成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的相应保证——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被判处不超过12年(即相当于美方判决的144个月)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对记者表示,余振东归国受审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作对于我国今后追捕外逃的贪官,有着“样本”性的作用。
但是,陈东认为余振东案件仅仅是个个案,该案不能说明以后的案子都是这个模式,还要基于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从工作层面上讲,中美双方的执法合作值得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毫无疑问,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巨大的震慑作用。”陈东表示,“同时,由于余振东回国,检察机关会通过对余的调查,发现、证实、查清涉案的许多事实,企图用外逃来掩盖犯罪事实的目的将成为泡影。”
与其同案的许超凡和许国俊二人,目前仍在美国法院受审。陈东透露对二人的情况“始终都在掌握之中”。
根据余振东的起诉书显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从1993 年到2001 年,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通过违规发放贷款等手法,大量盗用银行资金,把大量资金汇至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最终造成中行4.82亿美元的亏空。2001年10月15日,案发后,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同时外逃。当年11月,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4年4月,余振东被美方押送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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