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辞职公司索要“上海户口”费
早报专稿 顾文剑
公司为引进的人才办理了上海户口,视之为对职工的特殊待遇,而人才却在合同期满前辞职,公司为此要求殷某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取得上海户口与本人的知识结构、学历、毕业院校等相关情况密切相关,不能视为公司的特殊待遇,殷某不必支付相关违约金。
2004年2月,当年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殷先生与上海一家软件公司签订了“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规定合同期为3年,公司负责为其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此外,合同规定如果殷先生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留学、脱产读研究生等实际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即构成违约,需为此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一年后,殷某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予以同意但提出,为其办理的上海户口是一项特殊待遇,因此索要违约金2.1万元。
对此,殷某予以拒绝,并表示《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没有指明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是特殊待遇,而且应届毕业生能否得到上海户口,主要取决于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毕业生的自身条件,公司仅仅是办理手续。
庭审中,公司认为自己是凭借实力和声誉才具有办理上海户籍的能力,因此殷先生能落户上海,公司实际上付出了努力,相对于其他未能解决上海户口的毕业生而言,是一种特殊待遇。
法院认为,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能否办理上海市户籍,需符合《2004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上海市户籍工作的规定》中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其中,除与符合条件的在沪企业、事业等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项外,其他条件均与毕业生本人的知识结构、学历、毕业院校等相关情况有关。因此,毕业生能否取得上海市户籍,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其本人的素质和相关条件,并经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于沪上用人单位来说,签订就业协议本身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待遇。据此,公司认为办理上海户口是特殊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表示,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为殷某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约定3年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的相关内容,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悖,因此法院判决殷某不必支付违约金。
据悉,公司已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