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孟宪昌,男,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1949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6月至1998年8月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检员,2001年10月任渎职侵权检察处副处长,2003年5月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992年9月初,孟宪昌以介绍一公司向另一公司购买土地为由,收取某公司好处费50万元。1993年4月,在两公司发生纠纷后,孟宪昌身穿检察制服,携带并出示检察法律文书,以不还钱就抓人相威胁,逼迫卖方公司退还买方公司预付的土地款100万元并赔偿80万元。其后,按买方公司的承诺,孟宪昌将其先前收取该公司的50万元好处费占为己有。
点评
省纪委党风室干部杨剑华:
孟宪昌搞中介,本已违纪。为了维持中介活动已经得到的50万元利益,不惜利用职权,干预企业经济纠纷,威逼另一方退钱。这不仅严重违纪而且犯罪。孟宪昌的既得利益没有维持成,换来的却是12年铁窗生涯。
身为检察官,孟宪昌本应带头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但孟宪昌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践踏党纪国法。我到监狱参观,曾在监室楼梯口见到一个身穿囚服、光头、臂带袖章的囚犯,用手势指挥和欢迎参观者,这个囚犯就是正在服刑的孟宪昌。作为囚犯的孟宪昌的这个形象,至今仍深深定格在我的记忆中———这同身着检察制服、携带并出示检察法律文书,干预企业经济纠纷的威风凛凛的检察官形象,反差何其之大?
保持清醒是廉政的良方,节制欲望是防变的闸门,练好内功是抗拒诱惑的根本。党员干部应该从孟宪昌案中吸取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