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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墙引起了邻里之间的争议
本报海口4月2日讯(记者宋亮亮摄影报道)近日,省一轻供销公司宿舍楼的多名业主向本报反映,他们单位原来的办公楼抵押给银行被拍卖给私人老板梁某以后,由于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内容,超出了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内容,梁某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将办公楼及前面的空地,用围墙和供销公司宿舍楼隔开。业主们觉得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合理,便向本报投诉。
案情回放
办公楼抵押银行被拍卖
1997年12月,省一轻供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南航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供销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海口海府一横路美舍河开发区内建筑面积为1144.54平方米的房产(即供销公司原办公楼)作为贷款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合同签定以后,南航支行依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而贷款期限届满以后,供销公司未能按时还款。2001年6月,南航支行将债权转移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是,长城公司一纸诉状,将供销公司起诉至振东区法院(现美兰法院),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对供销公司所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1年9月25日,振东区法院作出判决:“长城公司在供销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对供销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海口海府一横路美舍河开发区内建筑面积为1144.54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2001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供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借款,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2年4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对供销公司的抵押物进行拍卖,竞买人梁某竞买获得。
业主质疑
房产前面的道路不该堵住
接到业主们的反映,记者赶到了现场。业主林先生向记者出示了2002年7月29日振东区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请协助将被执行人海南省一轻供销公司位于海口海府一横路美舍河开发区建筑面积为1144.54平方米房屋、新占用的使用土地面积为807.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竞买人梁某的名下。”
林先生告诉记者,梁某获得了房产以后,于2005年下半年,修建了一堵围墙,将办公楼及前面的土地,与供销公司的宿舍楼隔开了。林先生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只是说,把房产给了梁某,但并没有说把房产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给他,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却把房产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给他了,究竟怎么回事?”另有一位业主对记者说;“我们承认房子是梁某的,但房产前面的道路不应该堵住,希望法院和梁某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老板解释
兴建围墙完全合法
针对供销公司宿舍楼业主们反映的问题,4月2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梁某。梁某告诉记者,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因为房产和前面的土地现在归自己所有和使用,所以把属于自己的东西圈起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梁某对记者说:“我觉得自己的做法没有错,而是按照法院的判决,正当地行使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供销公司宿舍楼的业主有什么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会对此作出一个公断。”
法院解释
邻居要互相尊重相邻权利
针对供销公司宿舍楼业主们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美兰区法院曾副院长。他告诉记者,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梁某获得了房产所有权,那么房产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属于他所有。因此,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不矛盾。
他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供销公司和梁某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对相邻权利有异议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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