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闻网4月2日消息:本报日前报道了老汉王玉章因被控强奸入狱4年,但不承认犯罪,5年上访的消息。记者今天了解到,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重审后下发裁定,认定王玉章强奸行为成立,维持该院2000年的一审判决。
1998年8月,龙华区检察院以王玉章涉嫌奸淫幼女提起公诉,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处王玉章无罪。龙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海口中院发回龙华区法院重审。2000年,龙华区法院一审以王玉章奸淫幼女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该判决生效后,王玉章在出狱后提出申诉。海口中院裁定指令龙华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龙华区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决,王玉章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海口中院发回龙华区法院重审。
据龙华区法院重审认定,1998年3月13日左右,被害人龙某跟随母亲张某从湖南来到海口,暂住在王玉章租住的房子。几天后,龙某的姐姐也从广东来到海口,一起居住在王玉章家中。同年3月底,龙某的妈妈张某离开海口。之后,龙某的姐姐离开王家到一餐馆打工。
从1998年3月23日起,王玉章多次乘他人不在家之机,与龙某发生性关系,并亲口告诉黄某,自己与龙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5月29上午,龙某的姐姐带妹妹出来玩,并问妹妹是否被王玉章强奸,龙某回答有。
当天,倪某看到龙某姐妹哭泣,询问原委后带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王玉章被抓获,在派出所讯问期间,王玉章挣脱手铐逃脱。同年6月13日,在湖南省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王玉章被捉拿归案。
法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能直接证明王玉章与龙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王玉章提供的证明不能否定龙某在1998年3月中旬随母亲来海口并居住在王家的事实,且王玉章提供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不足以抗辩其它证据,王玉章与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法院重审裁定维持2000年的判决。
而王玉章对判决不服,当场表示上诉。王玉章告诉记者,他要求鉴定逮捕证上的签名的真伪,因为这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关键程序。
本报将对该案继续关注。
作者:纪燕玲 唐海英来源: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