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度进入地方立法
江苏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本网南京4月2日电记者蒋德在江苏,引咎辞职将不仅仅是一项行政制度,因为昨天结束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列入了引咎辞职的条款。
根据这个条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而当发生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情况时,这些单位的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同时,这个条例还规定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一把手”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对于将引咎辞职列为法规,有关人士认为,这不但将增加这项制度的约束力和稳定性,还将使这项制度规范和约束的范围扩大,而不仅仅限于党内干部。
跑官要官和资金分配等引人关注的问题也首次被立法制止。根据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下列行为:借招聘、录取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在这项引人关注的地方法规中,还首次增加了对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内容。原草案中审计监督的对象仅为国有公司、企业等,范围比较窄。根据一审时委员们的建议,最后通过的条例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新规定显然将使审计活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上述这些内容都是在条例(草案)一审,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后,根据委员和广大群众意见,修改后增加的。(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