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均须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就(失)业者可凭此证享受相关待遇。
凭证享受多项待遇
《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就业证》是哈尔滨市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记录凭证,是实施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合法证件。失业人员凭此证,可在哈尔滨市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必须查验被录用人员的《就业证》,并按隶属关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时,均须查验《就业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年检,劳动工资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必须查验新录用人员《就业证》;民政部门在审核居民申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时,将依据《就业证》的记载,调查了解家庭人员就业或失业情况。
条件失业者广泛适用
新出台的办法对如何办理《就业证》及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据介绍,凡具有哈市常住户口(暂住证)、身份证、男年满15至59周岁,女年满16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目前无业的人员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未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外来(农村)劳动力;符合失业登记范围的其他人员,均要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证》。
办理分两种情况领取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就业证》。持《就业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注册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失业登记申请,上报所在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可领取《就业证》。进行失业登记后的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还要进行就业登记。(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