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政策的通知》,凡按规定收取燃油附加的客车统一在原先规定的运价基础上按每人公里0.017元的标准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
据介绍,此次燃油附加收取范围是除已实行市场调节运价的车型不收取燃油附加外,其他各类客运车辆均按规定收取燃油附加,其中跨省对开的班车是否收取燃油附加由客运企业与对开企业协商确定。 凡按规定收取燃油附加的客车统一在原先规定的运价基础上按每人公里0.017元的标准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农村客运即城乡线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将另行通知,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燃油附加作为客运企业正常的营运收入核算入账,客运企业要按规定照章纳税。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公路客运班线票价表,并公布执行,客票价格尾数取舍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燃油附加标准是按照我省目前的成品油价格水平核定的,是为了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对旅客运输的影响,从4月1日开始执行。今后若遇燃油价格上下调整幅度较大时,将根据调整后的燃油价格水平适时调整燃油附加标准。记者栾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