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划出十个“禁区”,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将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办法规定,经审计综合评价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一般等次或一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责令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检查,或给予诫勉;连续两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调离或免职。 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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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也是禁区
这项办法适用于被审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各区(市)长,市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直企业法定代表人。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以下十类情形,领导干部将被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重大投资决策存在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对责任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严重不规范、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账外设账或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公款私存;以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隐瞒、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故意混淆预算级次,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造成财政决算严重不实;擅自减免非税收入,违规制定减、免、缓税费政策,乱拉税源;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审计;经审计发现有其他违规问题。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