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4月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起正式实施。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在天然湿地范围内的9类行为予以禁止,其中包括禁止捡拾鸟卵。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 我省湿地资源十分宝贵,全省有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湿地168块,总面积29.3万公顷,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虽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但我省的湿地很有特色,其中黄河湿地、红碱淖湿地、朱鹮核心活动区湿地被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但近年来,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湿地水污染严重,湿地生态用水在一些地方严重不足,导致湿地退化,为湿地保护立法已迫在眉睫。我省于2003年全面展开了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于2004年底形成初稿。
2005年底,该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两次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专业意见,使得这部地方性法规更加科学规范,其中就包括了对湿地资源利用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本次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气息和生长环境。在天然湿地范围内,9类行为被明确予以禁止,其中包括:开垦、烧荒;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在该条例中,还明确要求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天然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核准,临时占用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