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洁实习生柴攀)本报1日刊登了单位不得对外出售集资房的消息后,许多读者来电表示关注,纷纷询问:什么样的单位可以集资建房?个人什么时候可以将集资房上市出售?如果建房单位将集资房对外销售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昨日,记者就相关政策采访了省建设厅有关部门。
住房困难企业方可集资
据介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框架之下,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也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按照2005年8月5日《河北省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集资建房的区域和单位严格限定在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省建设厅在审批集资房时,针对无房户、住房面积不达标等企业住房困难情况,严格控制建房规模。据了解,今年到目前为止,省建设厅负责审批的省直及中直企业的集资建房项目只有6个。目前,邢台、廊坊两市以及各县基本不批建集资房,其他地区对集资建房也是严格把关。按规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必须利用企业原有自用土地。
集资房不得有利润
与经济适用住房保本微利的价格原则不同的是,集资建房单位只能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按《通知》要求,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集资建房的实际成本(包含所用土地的划拨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建房款。实际成本由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核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要专款专用,由集资建房审批部门予以监管。
职工两年后可向外售房
集资房上市的条件与经济适用房相同,即企业职工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方可将集资房上市出售,但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集资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出售后不得再参与单位集资建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