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4日电 记者昨天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与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抢道,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将承担全责,该《规定》还对其他19种负事故全责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据哈尔滨市法制办政法文卫处处长王忠民介绍,2004年4月1日前,哈尔滨市一直按照《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办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该《办法》对责任认定并未作出详细规定,而是由行政机关以经验来认定责任,具有一定的随意性。2004年4月1日,该《办法》被废除后,哈尔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认定交通责任的依据。经过历时一年的问卷调查,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做法,哈尔滨市制定了本《规定》。据了解,这部以政府规章出台的《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规定》在我国尚属首例。
《规定》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其中明确规定,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该车应负全责。
此外,《规定》还列举另外19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单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车辆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横道内依法通行的行人的;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依法行驶非机动车的;机动车遗洒、飘散货物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隔离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机动车越过画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驾车逃逸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非接受抢救的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溜车、侧滑发生交通事故的;追撞前车尾部的;不按规定开关车门、车厢造成交通事故的;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造成事故的;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规定》还申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