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到今年9月30日前,所有用于代步的残疾人三轮车将换成小巧的专用车;2010年底前,营运的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也将全部退出市场。4月3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即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取缔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副市长刘和出席会议并讲话。
变更取缔期限不搞“一刀切”
机动三轮摩托车是困扰了沈阳10年的“顽疾”。早在1995年,沈阳市仅有几百台三轮车,但是在2004年底已涨到了8000多台。自2004年11月16日,市政府开始对全市机动三轮摩托车进行专项整治。彻底取缔了健全人、外地人驾驶的车辆,规范了残疾人驾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通行。使全市有临时通行标识的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仅剩2088台,其中除524台为残疾人代步车外,其余都是营运车辆。按照当时的整治计划,到2006年1月全市机动三轮摩托车将全部取缔。
但记者从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4月3日起全市对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开始新一轮的专项整治:9月30日前完成代步车的回收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对营运三轮车的取缔。对于这一时间变更,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占才解释说,考虑到三轮车主是残疾人,市政府决定逐步取缔,不搞“一刀切”。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松口,政府取缔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的决心是不变的。
力争三到五年取缔三轮营运
此次取缔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范围包括: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浑南新区三环路以内的城市辖区。
取缔对象:本市残疾人驾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
取缔时间:在确保1564台营运三轮车和524台残疾人代步车“只准减少,不许增加”的前提下,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彻底取缔残疾人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营运。
对残疾人代步车辆,各区进行一次性置换。对营运车辆,各区每年取缔的数量不得少于本辖区内总量的20%。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次性取缔或提前取缔。
此次专项整治将以各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分阶段、分步骤地取缔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营运,最终实现残疾人驾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完全用于代步。
成立专门机构确保整治成功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残联等部门,抽调38人,成立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路面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路面违章违规机动三轮摩托车的直接查扣等。市编办已批准成立专门机构,财政部门拨付了足够的启动经费,确保整治残疾人三轮车工作顺利进行。目前,各单位抽调的执法人员已全部到位,并经过了严格培训。
各区政府是此次整治责任主体,并组织联合执法队,全面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的回收、置换、残疾人车主的转岗就业、临时标识车辆的规范通行等各项工作。10项优惠政策
鼓励车主退出
市政府出台了10项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主退出市场营运。这10项优惠政策为:
一、对有临时标识的524台残疾人代步车进行一次性置换。由各区负责筹措资金,先期回收代步车主上交的车辆。各区物价部门组织对车辆进行评估,按折旧后的净值给予补偿。同时,根据残疾人车主的经济条件和选购意向,由残疾人自主选购市整治办确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使其只用于代步。
二、对有临时标识的1564名残疾人营运车主,以各区为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回收车主主动上交的车辆,逐步取缔。各区物价部门组织对车辆进行评估,按折旧后的净值给予补偿。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企业在职残疾人车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以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补齐,企业停产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补齐。
四、对主动上交车辆的残疾人营运车主,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各区负责筹措资金,给予车主一次性5000元的小额贷款,由财政贴息。同时,发给其3个月的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每月400元。区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免费培训等相关政策待遇;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减免税费;工商部门减免有关费用,尽快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五、对残疾人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区,各设置一个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并通过考试选拔、竞聘上岗等形式,安置主动上交车辆的残疾人营运车主,其待遇按照公益岗位标准执行。同时,各区还将根据实际,积极开发废旧物品收购、小区管理等其它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主动上交车辆的残疾人营运车主。
六、对主动上交车辆的残疾人营运车主,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各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适当给予补助。
七、对主动上交车辆的残疾人营运车主,确因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就业的,可帮助其配偶或子女就业。
八、对主动上交车辆的残疾人营运车主,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子女就学期间,按照《2005年沈阳市扶贫助学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学杂费、课本费等给予减免或适当的经济补助。
九、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残疾人车主的上岗工作,继续履行原合同,安排其重新上岗。对因企业停产,原单位无能力安置就业的,由各区政府帮助其落实新的工作岗位,其劳动合同不应少于3年。
十、对区属福利企业的职工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安置残疾人车主就业,并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车主就业数量,由区政府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企业相应补助。(吕良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