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参加该市及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将实施新的标准和计发基数,由原来的3400元、3400元、1100元分别上调为4000元、4000元、1300元,而溧水、高淳、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三类标准则调整为3000元、3000元、1000元。
据悉,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新标准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