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设立“高校贫困生资助金”
早报讯(记者郭桂花)厦门市委、市政府发动社会力量捐设了“厦门市高校贫困生资助金”,用于资助厦门地区高校(含民办高校)特殊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作为政府助学金的一项补充,启动资金150万元。
该专项资金接受社会各界、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补助。
针对此,还出台了《厦门市高校贫困生资助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资助金使用的各项规定。
专项资助金的资助范围包括:厦门辖区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在厦正式设立的民办高等院校(不含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资助对象主要是:在厦就读于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贫困学生,且表现良好,学习努力、刻苦,各科成绩无不及格(含补考成绩)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因父母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突然去世,经济来源出现断、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因天灾人祸,家庭遭遇特大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突发性困难的;因学生身患重病,医疗费负担较重,学校已通过其他有关方式给予补助但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其他特殊原因的,学校已采取各种方式给予资助仍有困难,面临辍学的。
资助办法包括: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格(附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抚养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书;医院诊断证明等);市委教育工委在市教育局高教处设立专门受理机构。每年1月、7月为接受申请时间,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原则上每学期初发放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审批发放。
此外,资助学生若有退学、留级、转学、受学校行政处分等情况之一的,停发资助金。休学期间暂停,待复学后可继续领受;资助名额与资助金额按当年可使用的资金量由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一般控制在每人每次5000-10000元以内)。
如发现填写困难情况不实,或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追回已取得的资助金外,还将对个人和单位酌情处理,并记录在案;凡发现已取得的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或高消费,一经查实,收缴资助金,并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