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重庆时报讯(记者 邓姣)一辆中型货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撞装置,当场被高速执法五大队处罚款200元。昨日,高速公路执法第五大队对外通报此事。据称,该车也是我市高速路上因未安装防撞装置而被处罚的首辆货车。
4月2日早上7时20分,五大队执法人员在梁平站值勤时,发现车牌号为渝A8224X的中型货车未装防撞装置,便递上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驾驶员尽快整改。谁料驾驶员拿出一份已填好了的整改通知书称:“我早就收到了,就是没有时间去整。”执法人员查看日期,驾驶员唐某于3月14日就收到了该《通知书》,且超出了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的期限。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回去后马上就去安装防撞装置,免得再遭处罚!”唐某接受处罚后称。
据了解,在高速公路已经发生的追尾钻撞事故中,因前车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而增加损害后果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要求,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规格的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来源: 2006-04-04 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