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康)妇女维权打官司,省、市、区三级妇联组织人员亲自派人到法院旁听,是什么案件值得妇联这么重视呢?4月3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桩特殊的案例,30名外嫁女及其子女联名状告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对待外嫁女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龙华区法院当天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原来,这30名外嫁女及其子女都是海口市龙华区头铺村的村民,他们状告村委会没有平等对待外嫁女。原告代表苏海梅在诉状中称:她是土生土长的头铺村村民,世代居住在该村,户口从未迁出头铺村,三个子女相继出生后,随其共同生活,户口也在头铺村。头铺村地处海口市区。在城市建设中,头铺村因建设征地收到了有关部门拨付各项征地补偿款,但村委会却从来都拒分土地补偿款给苏等原告,头铺村菜市场每年的收益款分配时,也不给原告等人。原告诉称是明显歧视“外嫁女”并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向原告每人支付2005年头铺村菜市场分红款1200元,依法判令村委会给予原告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与村委会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头铺村委会在答辩状中称: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村委会根据该村一、二队1994年6月18日的菜市场入股人员表,没有原告投资入股一分钱,怎么享受收益?原告要求与其他村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与村委会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村委会认为,原告既无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无土地承包合同,就无权享受相应的权利。
就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