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经三次判决、两次驳回再审申请、七次裁定当事人赢回官司却输尽家财,责任该谁承担?
这是发生在茂名化州市的一起虚假诉讼:案经当地两级法院耗时10年审理,先后作出3次判决,两次驳回再审申请,7次裁定,最终在广东省委巡视工作组负责同志的过问下才真相大白,这起旷古未闻的虚假诉讼终于落下帷幕。
本案中的“冤大头”李章华、黄伟明夫妇表面上赢得了官司,可他们被违法拍卖的楼房至今却仍为他人占据,他们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伤害,却索赔无望,投诉无门。
公款私借 埋下陷阱
过程:借100万,还60万现金,还有50万支票被截留
1994年11月初,化州市宏华购销部经理李章华找到时任中国工商银行化州市支行会计科长的周健,要求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周健推说贷款有困难,却提出可以私人借款给他,但条件是月息15‰,并要在5个月内归还。虽然条件苛刻,但因生意急需资金,李章华只好同意。
11月5日,周健来到李章华家,要求李以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同时又以其本人在银行工作不方便之由,提出假借他人名字订立借款协议。同一天,周健从工商银行化州市支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账上划出100万元,转到李章华经营的宏华购销部的银行账户。因李家的房产证是在其妻黄伟明的名下,周健便写下黄伟明借到陈圣和100万元的借据交由黄伟明签字。
李章华经营有方,货如轮转,资金很快回笼。他于1995年2月16日便提前把60万元现金返还给周健。同时告诉他,已委托化州长歧南粤果菜公司把剩余的40万元连同利息共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给他。周健知道后,不是等着南粤果菜公司的会计来还钱,而是趁其到银行办理转账支票时,把南粤果菜公司给宏华购销部的转账支票中途截留,然后以化州市某局的名义变相进账,以填补其挪用信托投资公司的欠款。
周健中途截留了李章华的50万元支票,却不给李留下任何字据。李章华以为,反正周健拿走的是现金支票,银行方面有据可查,不相信他敢明目张胆赖账。
违法立案 草率作判
结果:被判40万元及利息未付,房产被低价拍卖
然而,李章华始料不及的正是由于他的轻信大意,为这起虚假诉讼埋下了祸根。1996年7月3日,周健竟假借陈圣和的名义,一纸诉讼将黄伟明告上法庭,状告其尚欠原告借款4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未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黄伟明归还尚欠借款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陈圣和自始至终都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俨然一个“蒙面超人”。1996年12月,化州法院一审判决黄伟明偿付陈圣和的借款40万元及支付利息17.96万元。
黄伟明不服一审判决,并于1997年3月以不认识原告陈圣和为由,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奇怪的是,在二审期间,陈圣和同样没有露脸,也没有委托他人出庭,但茂名市中级法院却通知周健出庭代理,并于同年9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伟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章华、黄伟明夫妇为了讨回公道,他俩上诉至茂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认真聆听了黄伟明的申诉后,认真查对了证据材料和一、二审判决书,发现疑点甚多,便郑重发函给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实施监督意见:一、原告陈圣和与被告人黄伟明没有发生直接债务关系,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案情事实不清,法院草率作判,处理不当。三、建议暂缓执行原判决,由中级法院立案再审,务必弄清案情事实,公正判决。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茂名市中院在复查中仍然草率认定黄伟明尚欠陈圣和40万元及利息未付,认为黄伟明申诉称周健从南粤果菜公司返还给宏华购销部的款项中截留了50万元无事实依据,并于1997年12月16日对黄伟明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1998年2月20日,化州市法院拍卖了黄伟明名下的房产。受买人就是周健的父亲周志贤。李章华夫妇耗资近百万元辛辛苦苦建造的楼房,拍卖所得仅518800元。
公安申冤 检察纠违
现实:一次重审申请被驳回,另一次被维持原判
鹊巢鸠占,有冤难申。在万般无奈之下,1998年11月,李章华向化州市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南粤果菜公司归还给他的50万元转账支票的去向。
面对公安民警的询问,周健老实承认:“黄伟明所借的100万元是我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借出后转借给他的。”“我只是以陈圣和名义借款给李章华老婆黄伟明。”对于李章华的50万元转账支票,周健也承认其私自截留后,即“以化州市公路局名义变相进账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偿付个人借款”。
至于“蒙面超人”陈圣和,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他多次承认“我不认识黄伟明,借据是周健瞒着我以我的名义借款给黄伟明的。”“我昧着良心讲认识黄伟明,说借过100万给黄伟明,完全是按照周健的吩咐行事。”陈圣和还交代其先后两次收受过周健给他的好处费共1500元。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经过对陈圣和诉黄伟明借款纠纷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认定所有法律文书上陈圣和的签名笔迹,全部是周健所写。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确凿证据,黄伟明再次向茂名市中院提出申诉。但茂名中院却坚持错判,再次驳回了黄伟明的再审申请。
2002年2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李章华、黄伟明夫妇的申诉,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和必要的调查,认为签领标的款的申请执行人陈圣和与两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原告陈圣和不论年龄还是住址都不是同一人,且其从本案起诉直至二审作出判决都不到庭参加诉讼,就连被他起诉还款的黄伟明在该案进入审监程序之前都不认识陈圣和,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曾经委托过周健起诉黄伟明或出庭参加诉讼。茂名市检察院明确指出:化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程序违法,并据此向化州法院和茂名市中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予以纠正。
2003年3月,茂名市中院以茂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1号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3年10月,化州法院却以“对原告的身份质疑没有根据”为由,坚持判令黄伟明十天内付清4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陈圣和。
赢回官司 输尽家财
再诉:违法立案,违法判决,违法执行,谁该负责?
自从被这起虚假诉讼缠身以来,李章华夫妇一次次满怀希望踏上申诉之路,又一次次失望而归。李章华彻底绝望了。就在这时,正在茂名市调研的广东省委巡视工作组的负责同志了解到这一情况,他亲自过问,个案督办,终于使该案的审理峰回路转,云开见日。
2004年6月,茂名市中院再次将该案发回化州法院重审。同年11月,化州法院裁定:原告陈圣和起诉被告黄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周健未经陈圣和同意便以陈圣和的名义为原告起诉黄伟明,又未经陈圣和签名授权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陈圣和则多次否认起诉和借款给黄伟明,且从起诉状到授权委托书等也不是陈圣和本人签名,陈圣和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陈圣和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2005年2月,茂名市中院作出了“驳回陈圣和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正确裁定。至此,由周健引发的这场虚假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然而,这起虚假诉讼的发生,绝不是办案人员的一时疏忽。那么,是什么驱使他们违法立案,违法判决,违法执行?为什么他们敢于拒绝人大的监督,为什么他们对检察机关的纠违通知不屑一顾……等等,它留下太多的问号,人们有理由要求有关方面找出答案。
李章华、黄伟明夫妇终于赢回了官司。然而,这起虚假诉讼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整整10年,李章华、黄伟明夫妇耗尽了青春,耗尽了家财。昔日正当盛年的李章华夫妇而今已是银发如霜,老弱病残,一贫如洗。两人寄宿在临时搭建的窝棚中,全靠亲友接济和借债度日,其状见者唏嘘,无不为之动容。
2005年4月,黄伟明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化州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房屋被违法拍卖所得款项,但化州法院竟拒绝履行法律职责,拒收请求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对黄伟明的申请不立案不受理。为此,黄伟明只好直接向茂名市中级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指出请求人的损失是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立案,违法判决,更是违法执行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
经过10个多月的苦苦等待,今年初,黄伟明夫妇终于盼来了茂名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决定书。但两位老人怎么也不敢相信,茂名市中院决定:“驳回申请,不予赔偿”。
那么,谁该为这起虚假诉讼承担责任?老人声声泣血,又迈着蹒跚步履,重新走上了艰难的上访申诉之路。人们相信,乌云终究遮不住太阳,但愿两位老人在有生之年能早日看到希望的曙光。
十年虚假诉讼
1.1996年7月3日,周健竟假借陈圣和的名义,一纸诉讼将黄伟明告上法庭。
同年12月,化州法院一审判决黄伟明偿付陈圣和的借款40万元及支付利息17.96万元。
2.1997年3月,黄伟明上诉。
同年9月10日,茂名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3.黄伟明上诉至茂名市人大常委会。
茂名市中院于1997年12月16日对黄伟明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1998年2月20日,化州市法院拍卖了黄伟明名下的房产。
4.1998年11月,李章华向化州市公安局报案,并提出申诉。茂名中院再次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5.2002年2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和调查后指出:化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程序违法,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003年10月,化州法院仍然坚持原判。
6.广东省委巡视工作组负责亲自过问。2004年6月,茂名市中院再次将该案发回化州法院重审。2005年2月,茂名市中院作出正确裁定。
(本版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李希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