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怀孕女司机流产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孙伟一次交通事故致使一名当时驾驶汽车的女司机流产,事后女司机将肇事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并给付其流产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近日,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该妇女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妇女陈某是西青区某村的一名女司机。2005年10月7日,塘沽男子崔某驾驶解放牌大货车来到西青区一路口时,遇陈某驾驶夏利汽车驶来。当时崔某车速过快,而陈某也未按规定让行,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陈某及乘坐其驾驶车辆的一名男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25天,共花去医疗费5660余元。更为严重的是,陈某腹中的胎儿也因此次事故流产。经交管部门认定,崔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陈某将崔某告上了法庭。陈某在开庭时说,事发后,崔某只给付其5000元的营养费用,现她已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只得在家中继续休养治疗,而且胎儿的流产给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并使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崔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70%,即人民币2.1万余元,并给付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其后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某庭审中提出反诉,他说,陈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且没有民警指挥的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179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崔某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而且超载的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保持安全的车速,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陈某称,此次事故造成其流产,被告应赔偿其1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因陈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且目前无法确定,故应待今后实际发生后再予确认和解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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