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原副省长一审判7年
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韩桂芝案、马德案相似,李达昌案也是因高官身份被最高检决定异地审理的。
李达昌生于1943年,毕业于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大),后又在中国社科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四川财经学院副院长、德阳市副市长,后任四川省计委副主任、省财政厅厅长,1996年2月起升任分管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副省长。2003年,李达昌卸职,回西南财大任博导。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达昌在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受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指派,担任为处理乌干达欧文电站承包工程合同纠纷而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管理专门用于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及相关善后工作。
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受丛钢、安国胜(均另案处理)的委托,李达昌的女儿李某、学生贾某等人请求李达昌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为此,李达昌违背有关规定,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专项资金4290431.49美元,致使其中3849985美元(折合人民币31877490.8元)被丛钢、安国胜等人挪用后损失。案发后已追缴119972美元(折合人民币992996.25元)。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李达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财产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前媒体报道,因为中川国际的乌干达电站项目,去年12月10日,原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局长郑安卡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