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手机被勒令退学 状告母校终获“新生”
快报无锡电(记者 陆媛 通讯员
杨波)因为一时起意,偷了同学的一部手机,结果被学校勒令退学,无锡某高校女生林珠(化名)将母亲告上法院讨要说法。昨天,无锡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撤销对林珠的处分决定。
2003年的一天,大三女生林珠在学校浴室洗澡时,趁人不备窃取了同学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失主发现手机被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排查,确定嫌疑对象是林珠。她立即承认并交还手机,还作出了书面检讨。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不久学校竟然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林珠此时才意识到闯下了大祸:自己家在江阴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好不容易才让自己上了大学,如果就这样退学了,还有什么脸再见父母。被勒令退学后,林珠虽然不得不离开了学校,但她始终不甘心,多次到教育部门上访申诉。教育部门虽然与学校几次协调,均未果。去年,林珠终于将母校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处分决定。
但学校认为,依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为了教育全校学生,故对林珠作出严处。
审理中,法官从学校了解到,林珠平时表现还可以,成绩也属于中等,以前也没有不良记录。她在事发后立即承认错误,交还手机后作出书面检讨,且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应不属偷窃作案情节、损害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情形。如果仅因为一次过失就让她丧失了来之不易的大学生身份,这样的处分显得过重。而且,学校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有关被诉《退学决定》经过评议、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等程序的证据,应属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对林珠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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