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告:
商场超市10天内撤掉“霸王条款”
拒不改正者将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本报4日讯
今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告,要求全省各经营企业,凡是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必须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要给予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和社会公告,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记录。
据介绍,从今年3月开始,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针对商场、超市、酒店、饭店、宾馆、洗染、修理、娱乐、美容、洗浴、健身、照相等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经营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省工商局发布通告,要求各有关经营企业,凡是在格式条款中存在下列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必须立即改正:寄物柜丢失物品,不负保管和赔偿责任;赠品、奖品不实行“三包”;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原包装损坏,附件不全,不予“三包”;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
经营者有权终止或取消赠券;在商场儿童乐园游玩,发生事故商家概不负责;洗涤衣物丢损,按洗涤费的倍数赔偿;胶卷丢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旅客未寄存的贵重物品在客房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
通告说,对上述问题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经营者,工商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社会公告。除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外,还要将这一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记录。
(本报首席记者 李伟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