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在去年8月连续报道了荣成夏庄镇一3岁儿童被拐至新疆后,在两地公安人员的协助下找回的经过。日前,拐骗孩子的焦某被荣成法院一审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焦某表示认罪。
焦某系新疆伊宁市来荣成打工人员,2003年秋经人介绍与荣成市夏庄镇青埠岭村马某相识,后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来到马家与其同居。 在共同生活期间,焦某逐渐发现马某游手好闲,惹事生非。且因为焦某女儿的学费问题,俩人时有争吵,焦某便萌发了带女儿离开马家的念头。在青埠岭村居住期间,焦某平日里与同是外地人的邻居方某交往甚密。焦某害怕马家人会因其离家出走,怀疑是方某背后捣鬼而找方某的麻烦。于是就自以为聪明地想到,如果把方家年仅3岁的儿子张某一块带走,马家人就不会找方某麻烦了。2004年8月31日,焦某瞅准方家将孩子托其照看的机会将孩子骗走,使方家人陷入极大痛苦中。一开始,焦某准备两三天后就将小孩送回家,但当她得知方某一家寻孩子心切已报警,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就改变了送小孩回家的主意,带着孩子跑回了新疆老家。最后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公安机关的追查,2005年8月30日,焦某来到伊宁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拐一年多的小孩回到了父母身边。
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无视国法,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但在量刑幅度上,合议庭通过庭审和调查,认为一方面焦某像对待自己亲生孩子一样关怀照顾小孩。被害人的父母非常感激,甚至对焦某的付出予以物质回报,并强烈要求法院对焦某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另一方面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记者 李伟 通讯员 李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