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3日讯(记者 高春宽 实习生 莉丽通讯员旭东)本报《参保市民医药费“减负”》稿件见报后,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芝罘区的周女士打来热线电话咨询:3月31日前出院,医疗费用应该如何结算?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的工作人员答复称,参保职工3月31日前出院的医疗费用仍按旧版(2002版)目录审核结算。 欠费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尤其是今年4月1日以前的费用,通过医院按旧目录审核后及时传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备案,待单位缴费后再结算;4月1日后参保病人的医药费用,按新版《药品目录》审核结算;3月31日前住院、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病人发生的医药费,按新版《药品目录》审核结算;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保险人员3月31日前发生的医药费按旧药品目录结算,4月1日后发生的医药费按新药品目录结算。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