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18岁少女状告曾和母亲有性关系的第三者,并要他当自己的爸爸。昨日,涪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暂时没有结果。
南岸的林华曾在2004年在当地法院打官司,请求法院确认与前妻有染的第三者文明同养女娜娜的父女关系成立。 当时,原告是林华,被告是林华的前妻廖群和第三者文明,娜娜是以第三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因林华和娜娜鉴定没有血缘关系,南岸区法院在2004年9月8日采用推定原则,推定娜娜和文明父女关系成立。
此案经市一中院二审后认为,人身关系是很严谨的,不能推定,遂推翻了原来的判决。
娜娜已年满18岁,经历了两场官司还不能确认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母亲告诉她,她的亲生父亲就是文明。为此,她在去年12月23日,将家住涪陵区的文明起诉到该区法院,要求确认她和文之间的父女关系成立。
娜娜诉称,文明在1985年时利诱母亲发生性关系时怀上了她。她出世后,母亲一直隐瞒其夫,并让她认文当干爹。2003年6月,母亲在电话中与文争吵时,说出真相,自己和养父林华还作了亲子鉴定,证实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事后,父母协议离婚,现在她希望通过法律来确认自己的亲生父亲到底是谁。
昨日开庭时,文的代理人、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龙称,因本案的诉讼请求和林华以前起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处理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按申诉处理。按此规定,一案不能再诉。
娜娜代理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代恒却称,此案并非一案再诉。以前的案件是侵权之诉,只是把亲子关系作为证据使用。要求确认父女关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不能由包括林华在内的第三人提出。他们在举证前,向法院申请了亲子鉴定,但文不愿意。如果要娜娜举示20年前母亲和文有性关系的证据,显然不可能。同时法律也没有禁止人身关系不能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推定父女关系成立。(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罗彬)
来源: 华龙网 2006-04-05 06: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