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2007年沈阳市非营运车辆的检验日期与以往有了变化,非营运车辆的检验日期不再对应车辆号牌尾号,而是按照车辆初次注册的月份来确定。
据交警部门介绍,此次变化是因为公安部机动车检验微机系统程序升级后,设定发生了变化,同时这也符合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过,变化只体现在单位车辆和私家车等非营运车辆身上。上述车辆参加过今年年检后,检验签上注明的明年检验有效期,将不再对应车辆号牌尾号,而是按照车辆初次注册的月份自动生成有效期。需要提醒车主注意的是,微机自动生成的有效期可能存在偏差,车主应注意对照。
比如,李先生驾驶的车辆牌照尾号是“4”,那么按照以往的规定,他必须在4月底前参加车辆检验。但是在2007年,他必须按照车辆首次注册的时间参加车辆检验,如果他是在5月份注册的车辆,那么李先生在5月底前参加检验就行了。
另外提醒一下各县(市)管辖的机动车驾驶人,如果你在规定的检验日期内未参加上线检验,并且各县(市)机动车检测站已经停线的,可以到于洪检测站参加逾期检验。
年检规定你知道吗?
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所有车辆将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汽车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4年以内的摩托车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9年以内的低速载货汽车每年检验1次;满9年的6个月检验1次。
六、6年以内的三轮汽车每年检验1次,满6年的6个月检验1次。
七、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本报记者高寒冰 |